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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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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共享契约(Revenue Sharing Contract)

目录

什么是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1]

  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是指零售商将一定比例的销售收益交付供应商,以获得较低的批发价格,改进供应链运作绩效的一种协调方式。这一契约最先出现在音像租赁行业,后被推广到其他行业。Chauhan和Proth提出了基于收入共享的供应商零售商伙伴关系模型,分析了收入共享下作为不同风险承担者的供应链成员利润情况。王勇和裴勇在此基础上研究了需求具有价格敏感性的供应链收益共享合约问题。黄宝凤。等人进一步探讨了收入共享契约下供应链成员的共赢性问题。叶飞等在研究不确定需求下供应链技术创新合作项目的共享收入契约时,引入技术努力因素,得出了在不确定需求下供应商的最优转移价格

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模型分析[2]

  1.模型假设

  研究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

  a.供应商在供应链契约条款的制定上占主导地位,零售商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

  b.供应商与零售商都是理性的决策者,具有关于需求、成本等的完美信息。

  供应商提出供应契约,零售商决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则零售商确定订购数量和零售价格如果不接受,则交易不成功。这样构成斯坦克尔伯格寡头竞争模型,是一个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供应商是领头企业,零售商是尾随企业。

  2.模型分析

  设零售商采购量q,零售价格P,零售商的生产成本Crq,供应商的生产成本Cgq,总的生产成本C = Cg + Cr,零售商付给供应商的批发价W,所得收益比例φ,(在传统批发价格契约中,φ=1),供应商所得收益比例1-φ,

  零售商总收益R(q,p)+vq(v<0可能),

  设期望零售额S(q,p),

  则零售商总收益pS(q,p) + v(qs(q,p)) = (pv)S(q,p) + vq

  可得,R(q,p) = (pv)S(q,p)  (1)

  零售商利润πr(q,p) = φR(q,p) − (Cr + w − φv)q  (2)

  供应商利润πs(q,p) = (1 − φ)R(q,p) − [Csw − (1 − φ)v]q(3)

  供应链总利润π(q,P) = πr(q,p) + πs(q,p) = R(q,p) − (Cv)q

收益共享契约与回购契约的比较[2]

  回购契约是指供应商用一个合理的价格从零售商处回购剩余产品的协议。对于回购契约,设供应商提供的批发价Wb,供应商回购剩余产品时给零售商的补偿b。

  由(1)式,可得S(q,p) = R(q,p) / (pv)

  可得,零售商利润\pi_r(q,p,b,w_b)=\frac{p}{p-v}R(q,p)+(b+v)(q-\frac{R(q,p)}{p-v})-(C_r+w_b)q=(1-\frac{b}{p-v})R(q,p)-(C_r+w_b-b-v)q  (4)

  供应商利润\pi_r(q,p,b,w_b)=\frac{b}{p-v}R(q,p)+(C_s-w_b+b)q  (5)

  对于收益共享契约{φ,w},存在一个回购契约{b,wb},当b = (1 − φ)(Pv),wb = (1 − φ)P + φCCr时,(2)式与(4)式相等,即收益共享契约和回购契约下的零售商利润相同(3)式与(5)式相等,即收益共享契约和回购契约下的供应商利润相同。

  这时,收益共享契约和回购契约具有相同的协调效果,其协调实质是一致的。因此,在不变的零售价情况下,回购契约与收益共享契约在很大程度上相同。

  回购契约在零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起协调效果,但在可变的零售价格下,不宜使用回购契约。收益共享契约在可变的零售价格下也能起到好的协调效果。

收益共享契约的适用条件[2]

  从管理成本和零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两方面来分析收益共享契约的适用条件。

  1.管理成本较低

  收益共享契约需要对零售商的收益进行衡量,需要耗费一些管理成本。在有些情况下,收益共享契约比批发价契约所得的利润低于收益共享契约带来的管理成本,此时就不宜使用收益共享契约。对于影碟租赁行业来说,几乎所有的影碟店有计算机和条码系统来记录每盒影碟的租赁情况,所以供应商易于对零售商的收益情况进行监测和衡量,花费的管理成本较低。

  2.零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不大

  假定零售价不变,设零售商的期望收益R(q,e),衡量零售商努力程度的参数e,零售商努力的成本g(e),

  则供应链利润:π(q,e) = R(q,e) − g(e) − qc

  零售商利润:πr(q,e) = φR(q,e) − g(e) − qw

  设零售商面临的需求曲线

  P(q,e)=1-q+2re  参数r∈[0,l]。

  (随着r的增大,零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也增大)

  期望收益R(q,e)=q·P(q,e)

  令g(e) = e2,得

  \pi_r(q,e)=\phi R(q,e)-e^2-qw=\phi q\cdot P(q,e)-e^2-qw=\phi q(1-q+2re)-e^2-qw  (6)

  设e(q)为零售商的最优零售努力,

  对(6)式,当\frac{\partial\pi_r(q,e)}{\partial e}=0时,πr(q,e)取得最优。

  即qr − 2e = 0,得e = φqr,记为e(q) = φqr

  代入(6)式,得

  πr(q,e) = φq(1 − q + 2φr2q) − φ2r2q2qw  (7)

  对(7)式,\frac{\partial\pi_r(q,e)}{\partial q}=0时,πr(q,e)取得最优.

  则在e(q)下的最优订购量为q(w,\phi)=\frac{\phi-w}{2(\phi-\phi^2r^2)}(w<\phi)

  供应商的利润:πs(w,φ) = (1 − φ)R(q(w,φ),e(q(w,φ)))) + q(w,φ)(wC)

  由于,对每个φ都存在一个最优批发价w(φ)。

  化简可得,\pi_s(w(\pi),\pi)=\frac{(1-C)^2}{4(1+\phi(1-2r^2))}

  当r>\frac{1}{\sqrt{2}}时,πs(w(φ),φ)随φ的增大而增大;当r\le\frac{1}{\sqrt{2}}时,πs(w(φ),φ)随φ的增大而减小。因此,对供应商来说,当r>\frac{1}{\sqrt{2}}时,宜选择批发价契约:当r\le\frac{1}{\sqrt{2}}时.宜选择收益共享契约。也就是说,当零售努力对需求影响小时,供应商宜选择使用收益共享契约。

  影碟租赁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花费的管理成本低和零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不大,所以宜使用收益共享契约。而在家电或移动电话的零售中,零售努力对需求的影响较大,不宜使用收益共享契约。其他行业也能发现收益共享契约的优点。

收益共享契约和数量折扣契约

  数量折扣计算方式中基于订购量的数量折扣包括全体数量折扣和增量部分折扣。在数量折扣契约中供应商的批发价格不是一个确定的常数,而是零售商的订购量的减函数。根据以往对两个契约的研究分析,需求随机条件下,两者在实现供应链协调的原理上是不同的收益共享契约实现协调时与决策变量p无关,但是数量折扣契约则是依赖于这一变量。数量折扣契约研究均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为目标,要达到完美协调还需要特定的条件,但是它的形式多样,比收益共享机制更为灵活,适应范围也更广。

收益共享契约和数量弹性契约

  数量弹性契约集中调整订货的数量柔性。它的基本思想在于,当零售商初始订购一定量的产品时,供应商安排生产是按照一个最大的浮动比例进行的,零售商则是承诺至少订购最低的浮动比例的产品。收益共享机制与数量弹性机制的协调原理相差较大。前面指出,收益共享机制的协调批发价格只与供应链成员的成本结构有关,因此它的协调价格还与需求分布有关,不包括整个供应链的利润函数。另外,在随机需求模型中,当p称为决策变量时,数量弹性机制无法起到协调作用,收益共享契约依然是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操杰 操达人.企业创新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模型研究.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8年06期
  2. 2.0 2.1 2.2 邓明明 刘三阳.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研究.商场现代化.2006年0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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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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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鑫 (Talk | 贡献) 在 2011年6月15日 20:33 发表

很全面!不错!!!

回复评论
223.167.11.* 在 2013年4月6日 09:24 发表

直接从国外文档翻译过来的,还有许多致命错误,比如证明与努力程度相关的那个段落!好好看看吧,别盲目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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