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现金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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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现金捐赠(donated c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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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由于该捐赠项目的价值在捐赠日就已经实现,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1]
如果接受现金捐赠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核算要求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现金捐赠的金额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年度终了时,企业应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例:甲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10月8日,接受其华侨捐赠现金10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8.1,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810000(100000×8.1)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7300(810000×33%)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542700
假设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终清算的结果表明,上述接受现金捐赠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20000元。即与原计算应交所得税267300元的差额为47300元。应作如下调整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7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47300
接受现金捐赠应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得利”在2002年以后已经改了,不再记“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