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現金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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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現金捐贈(donated c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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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捐贈時,由於該捐贈項目的價值在捐贈日就已經實現,因此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1]
如果接受現金捐贈的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則核算要求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現金金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現金捐贈的金額減去應交所得稅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年度終了時,企業應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例:甲公司屬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10月8日,接受其華僑捐贈現金100000美元,當日匯率為1:8.1,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33%,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810000(100000×8.1)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7300(810000×33%)
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542700
假設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終清算的結果表明,上述接受現金捐贈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為220000元。即與原計算應交所得稅267300元的差額為47300元。應作如下調整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7300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47300
接受現金捐贈應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得利”在2002年以後已經改了,不再記“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