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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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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是指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已并不使用。这种行为一般具有抢注的域名数量众多,并公开索高价出售被抢注域名的特点。

域名抢注的由来[1]

  “域名抢注” 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1995年底,但中国人认识到它始于《经济日报记者陶国峰,1996年12月12日发出的报道,一些中国内地著名企业最近发现其在试图加入国际互联网络时受阻,因为这些企业的商标或名称被香港几家企业抢先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开通仅仅半年。据有关统计,到了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等。直至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才算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我们至今仍能时常看到“某某域名被抢注”的报道。

  “域名抢注” 问题成了国内企业认识和重视国际互联网的开端,就像之前出现的商标抢注一样,吃了亏才长教训,但这样的教训并不是中国才有,发生在中国的域名抢注事件只是全球性域名抢注的一部分。早在域名制度产生之初,便有“域名抢注”发生,其中最具讽刺意义的一个案件就是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被抢注。

  INTERNIC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可域名internic.com却被一家名叫Internic.software的公司盯上,先抢先进行了登记。该网站也经营域名注册登记业务,收费是250美元。许多网络使用者不明其理, 误以为internic.com就是INTERNIC的官方网站,即在该网站进行域名登记。Internic.software公司取得资料后,在向INTERNIC登记该名称并缴纳100美元的费用,这样一转手,便可争得150美元。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撅, 由此可见一斑。

域名抢注的原因[2]

  1.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互联网域名的单行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域名所产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发生域名纠纷时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判决的依据。

  2.审核程序不完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之规定,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谁先巾请谁就享有该域名的所有权。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该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实质性审硷。这一规定必然会导致域名抢注行为的频发。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企业名称、知名商标及标识等被成功抢注为域名的原因。

  3.处罚力度较轻。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恶意抢注和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一些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比较轻,而域名一日被抢注,特别是一些驰名商标或知名个人名称被抢注后,给恶意抢注者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对其的惩罚。在利益的驱使下,抢注行为便频频发生。

域名抢注的保护现状[1]

  互联网是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媒介。而要在网上进行不见面的交易,企业必须拥有一个自己的网上名称一一域名。作为一种全新的网上资源,由于域名具有上述价值巨大、管理宽泛等特点,于是随着互联网这个巨大商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域名被抢注的现象成直线上升趋势。

  我国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申请原则、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域名抢注现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直接规定了不得使用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开始作出维护被恶意抢注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但是,作为一个行政规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不管从法律效力还是具体规定上都有不足之处,同时,该规定对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缺乏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要对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最直接的办法是采取在知识产权法中扩大对某些条款解释来保护域名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域名权与传统知识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采取上述办法并不能使域名权得到完全的保护, 在目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

域名抢注的防范对策[1]

  近年来,我国知名商标被境外公司在互联网上抢注现象之恶劣足以让国人震惊。现在,我国的知名商标“娃哈哈”,“健力宝”等几十个品牌在国内商家对互联网还似懂非懂之际,就已经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一时间,大有国内名牌在互联网上全军覆灭之势。面对如此局面,如何充分地运用科技手段和法律手段减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内公司,企业急需攻克的难关,更是法律界人士应尽之责,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企业应高度重视域名的保护,及时申请自己的域名。对国内企业而言,特别是知名企业和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域名问题,全面了解、熟知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的作用及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按照我国“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企业应尽快把自己的名称和商标注册成为域名, 以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第二,鉴于互联网信息中心于1996年9月公布的新域名管理条例规定,当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在互联网信息中心恶意抢注了其商标作为域名的,商标权人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争议,并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要及时了解国际互联网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到知彼知己。

  第三,被抢注域名的企业可借助司法介入恢复其合法状态。目前,国内首例域名纠纷“广东科龙集团有限公司诉个体工商永安制衣厂吴永安”一案,在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吴永安曾向科龙公司提出要求,要求科龙公司补偿其域名注册费2000元,首年度运行费300元,愿放弃“KELON”域名的使用权。原告科龙公司拒绝吴永安的要求。1999年3月6日,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吴永安函告法院:其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并寄回了注册证书。法院经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查询,永安制衣厂注册“KEL0N”域名的网页自注册之日起至诉讼时止一直为空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已于1999年3月25日完成永安制衣厂“kelon.com.cn”域名的注销工作。1999年3月29日,科龙公司获得“ kelon.com.cn”域名。科龙公司以被告吴永安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认为吴永安申请注册的域名为无效民事行为,鉴于该行为己经自动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当事人撤诉符合自愿、合法的要件,裁定准许原告科龙公司撤回起诉。至此,中国首起域名纠纷以被告主动注销域名、原告撤诉告终。尽管公众所期望出现的域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出现,但是通过诉讼促使被告主动注销域名,即借助司法介入恢复合法状态,也是诉讼的价值之一。

  第四,帮助和鼓励已遭抢注的企业及早实行反抢注措施。域名只要有细微的差别即可供被登录的域名稍做变动再行注册,以寻求新的立身之地。例如“健力宝” 已被抢注,那么可以在“健力宝”前加“CHINA”,或者在后面加“GR0UP”再申请注册。这种措施使得商家至少可以使用和拥有周边域名, 以控制损失的扩大。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朱晓青,李晓光.域名抢注问题及其对策(A).商务与法律.2003,3:39~40
  2. 董瑞玲.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讨(A).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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