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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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具有如下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
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金额或者计算方式,也不预设上线,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自由裁量余地,其标准是能够促使义务主体直到自动履行义务为限。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
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处以相对人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执行罚与行政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却有原则的区别:
1、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行政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2、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但是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而行政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要是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就给予一次性罚款,不再进行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