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括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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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保证保险(Blanket Bon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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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保证保险是指以一单位全体人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由于任一被保证人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保险。[1]
总括保证保险的特点[2]
其特点为:合同不载明每一雇员的姓名、职位名称及保证金额,只要确认损失系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所致,无须证明由何人或何种职位所致损,便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方式的优点在于无须为决定哪一职位或哪一个人需要保证而烦恼。自动承保任何新进的雇员,无须告知保险人,也无须在当年增加保费。在个人保证保险或职位保证保险下,通常雇主在获得赔偿前,必须证明由何人或何职位所致,而在总括保证保险下,只要确认损失系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所致,即可获得保险人的赔偿。由于总括保证保险具有前两种保证所不具有的优点,所以总括保证保险已成为诚实保证保险中最为流行的一种形式。其缺点则是每个雇员的保证金额相同,故而为补救该缺点,在保险实务中,许多雇主除投保总括保证保险外,还另外投保个人或职位保证保险。
总括保证保险的分类[2]
总括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两种:
①普通总括保证保险。它是指对单位全体雇员不指出姓名和职位的保证保险。保费按年计算,在交费后1年内如人数增加,除企业合并外,不另加保费。只要认定损失是由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所致,保险人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确定赔偿限额的方法不同,可将其分为职位总括保证保险和商业总括保证保险。前者规定每次事故中每人的赔偿限额;后者只确定每一损失的赔偿限额,无论损失是一个雇员所致或多个雇员串通所致,只要是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所致并在保证金额内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保险责任不同,前者对每个被保证人引起的损失规定一个限额,后者对每次损失规定一个限额。由于不诚实行为大多为个别的,故商业总括保证保险的适用性比职位总括保证保险的适用性广泛。
②特别总括保证保险。它是指承保各种金融机构的雇员由于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而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它最早起源于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人开办的银行总括保证,以后逐步扩展到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中的所有金钱、有价证券、金银条块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