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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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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专家责任

  律师专家责任属于专家责任形式的一种。即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因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专家责任的涵义

  对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涵义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律师专家责任必须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责任。律师专家责任必须是律师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昕名义,并以律师身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律师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提供专业服务或进行其他活动(如下班以后的私生活、休闲、购物等)时,因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律师专家责任。

  2.律师专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律师专家责任是过错责任之一种。律师作为专家在执业活动中须尽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的,应认定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律师执业过程中,如果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致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为民事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要承当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律师专家责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律师专家有过错行为致人损害后的赔偿问题,其所关注的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律师专家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律师专家因其行为的不法性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所谈的律师专家责任的范畴。律师因其行为的不法性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与律师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无关。律师专家责任仅指民事责任。

律师专家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律师责任赔偿虽然是由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违约行为引起的,但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代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属于职务行为。在法律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向与其签定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追究赔偿责任,律师不能成为赔偿的主体。当然,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行为,只是一种负有主管责任的先行赔偿行为,真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还是执业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律师的主观过错程度向责任律师追偿。

  (二)构成要件

  律师专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律师承担执业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律师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律师责任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律师的执业不当行为

  律师专家责任中的不当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中违反合理义务而致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害的行为,既可以是违约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律师的故意或者过失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为委托人或第三人利益受损:

  (2)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而损害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3)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第三人受损;

  (4)虚假陈述导致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损;

  2.律师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执业过程中

  只有在律师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才有可能产生律师责任赔偿问题。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则属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律师个人承担。

  3.律师执业时有过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般只有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时,才能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若律师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损失由委托人或第三人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则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责任。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委托人或第三人在财产上所受到的不利益状态。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未给当事人造成客观损失,则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责任。

  律师因其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却因律师的执业过错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况,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5.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确定律师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如果没有某一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但如果存在律师的某种致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律师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存在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应根据律师专家在单独侵权或共同侵权中过错原因力的大小来认定因果关系,以合理确定律师的专家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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