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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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产品市场[1]
建筑产品市场是指建筑产品需求者与供给(生产)者进行买卖活动、发生买卖关系的场合,即狭义的建筑市场。建筑产品是指建筑业向社会提供的具有一定功能、可供人类使用的最终产品,包括各种建筑成品、半成品。例如完工等待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或者建筑工程中由不同分包单位负责的某个专业的工程。一般来说,建筑产品指在建或完工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
建筑产品的特点[1]
建筑产品本身的特征及其生产过程决定了它与其他工业产品的不同,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在建造中和建成后是不能移动的,从而带来建筑产品生产的流动性,即生产机构、劳动者和劳动工具随建设地点迁移。
(2)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生产的单件性。这一特征决定了每一项建设工程都应有其独立的技术特征,因此要保证承包商有能力和经验满足这些技术要求。
(3)建筑产品的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一般建筑产品的生产周期需要几个月到几十个月,在这样长的时间里,政府的政策、市场中的材料、设备、人工的价格必然发生变化,同时,还有地质、气候等环境方面的变化影响,因此,工程承包合同必须考虑这些问题,做出进行调整的规定。
(4)建筑产品是综合加工产品,其生产和协作关系十分复杂。建筑产品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协作单位多,生产关系比较复杂,经常与建设单位、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发生联系,在行业内部,还有勘察、设计、总包、分包等协作配合关系,所以对它的经营管理十分重要。
(5)建筑产品的形成时间长,经历若干阶段。建筑产品的形成过程均需经过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交付使用阶段等,每个阶段伴随着许多合同交易活动,因此不能仅仅把施工阶段这一形成有形的建筑产品的过程与其他阶段分裂开,没有其他阶段的工作,就不会形成建筑产品。建筑产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建筑市场有别于其他商品市场的特征。
建筑产品市场的特点[2]
建筑产品供求关系的总和就是建筑产品市场。建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建筑产品市场中没有商业中介人,由建筑产品的需求者和生产者直接进行交易活动。先定货,后生产,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
2.建筑产品的交换是个很长的过程。它开始于产品生产之前,需求者和生产者确定交换关系之时,终结于产品生产过程结束之后,保修期终了。一般多采用分期交货(中间产品或部分产品)分期付款方式。具体交货方式由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来确定。
3.建筑产品市场上竞争的基本方式是招标投标,即需求者通过招标的方式提出具体的购买要求,供给者以投标方式对需求者的购买要求作出响应。以此和同行开展竞争。需求者可以从众多的竞争者中选择满意的供给者,双方达成定货交易,供给者才开始组织生产。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可以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条件,为特定建筑产品的需求者和生产者在最佳点上结合,确立交换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4.建筑产品有独特的定价方式,即根据需求者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和具体生产条件,生产者以书面形式秘密报价即投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公布这些秘密报价即开标,需求者从中选择满意的(av一定是报价最低的)生产者,和他达成定货交易,即决标。供求双方达成的合同价格即为建筑产品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一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往往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允许根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只是待工程竣工,才能最终确定价格。但在竞争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投标报价。5.建筑产品市场具有显著的区域性。这一特点是由建筑产品的固定性所决定的。建筑市场的区域性并不是截然分割的,它随着建筑市场中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建筑市场区域性特点要求建筑生产者在选择自己的生产经营范围时,必须掌握工程建造地点的市场环境,包括自然的、经济的、法律的条件。
建筑产品的类型、规模对建筑市场的区域性有一定影响。一般来说,建筑产品的规模越小,技术越简单,建筑市场的区域性就越强,或者说,区域范围越小。反之,建筑产品的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建筑市场的区域性越弱,即区域范围越大。
6.建筑产品市场中竞争激烈,风险较大。不仅对生产者有风险,而且对需求者也有风险。这是因为建筑生产的集中化程度较低,大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常常出现一个需求者面对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生产者的竞争局面。另外,建筑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使建筑产品生产者无法自主地制定产品计划和相应的生产计划,基本上处于被动地适应需求者的需要的地位。相对来说,需求者则处于主动地位。这也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建筑市场中不仅竞争激烈而且风险也大。生产者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1)定价风险;
(2)生产过程中未曾预见的各种干扰因素的风险;
(3)需求者支付能力的风险。需求者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2)价格与工期之间的矛盾风险;
3)预付款的风险。需求者为避免这些风险,就要对建筑生产的技术经济规律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不要片面追求低价格和短工期。另外,还要按期完成自己应完成的工作。这是与一般商品市场中对需求者要求的不同之处。
7.建筑产品市场对参与者各方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的以上特点,要求对参与者各方有严格的行为规范。诸如:需求者和生产者进入市场的条件,双方成交的程序和订货(承包)合同条件,以及交易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的其他细节等等,都需作出具体的明文规定。这些行为规范对市场的每一个参加者都具有法律的或道义的约束力,从而保证市场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
建筑产品市场是建筑产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的主体是指建筑产品的买卖双方,客体则是建筑产品本身。建筑产品是建筑生产活动的劳动结晶,而从事建筑生产活动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单位是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是最重要的建筑产品供给主体,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只是辅助的供给主体。建筑产品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生活消费,其需求主体十分广泛,可以是一般工业企业、政府、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家庭个人。
建筑产品市场的作用是通过建筑产品市场机制发挥的。这里所讲的建筑产品市场机制是指建筑产品市场诸要素动态协调运动完成市场功能的调节过程,其中包括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利益风险机制。
(1)供求机制。指建筑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必须相互适应,一方的波动必然引起对方相应的等量反应。至少要满足:1)买卖双方在市场上地位平等,除了市场规则制约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制约关系;2)买卖双方都有根据市场信号调节供给或需求的权力和能力;2)买卖双方在当时市场信号下供求基本平衡,不存在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
(2)竞争机制。是指建筑产品的买卖交易要经过竞争达成,没有任何垄断交易行为。其基本条件包括;1)存在着大量的市场买主和卖方;2)任何买主卖主或买主卖主的联合组织都不能决定市场信号,相反市场信号要能够决定他们的行为;3)买卖双方均掌握有充分的市场信息;4)每种细分的建筑产品市场都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3)利益风险机制。是指建筑产品的供需双方必须独自承担市场交易的利益或风险,并能够根据利益风险调节自己的行为。其中必要的条件包括:1)买卖交易一旦成达,必须具备法律效力;2)买卖双方必须利益独立;3)买卖双方都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适应利益风险导向,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
建筑产品市场机制要通过建筑产品市场信号表现,即通过建筑产品价格或租金表现。完善的市场机制表现出来的价格或租金应具备:1)建筑产品价格与租金相配套适应,价格和租金同时对应波动,两者对消费主体的效用相同;2)建筑产品价格与租金同产品所含的社会必要价值量基本相同;3)建筑产品价格或租金由市场自动地、客观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