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未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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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未收利息(Overdue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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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未收利息指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分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纳入损益核算的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不纳入的为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贷款逾期未满两年,按规定利率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纳入损益核算,超过两年的不计入损益核算,作挂账处理。由于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尽管未收到,却要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由于虚增营业收入而形成的虚假利润还要缴纳所得税,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拿出一部分信贷资金垫缴税金,这造成了金融机构潜在的损失和经营风险。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管理,财政部1998年将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损益的核算年限改为1年,从2000年起改为半年,同时规定,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核销。
2001年又规定,对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这基本与国际惯例(一般是贷款逾期90天或半年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当期收入)相一致。
本期应收未收利息率是揭示贷款应收但还未收回的利息情况不含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本期应收未收利息与本期利息收入的比率参考值<=15。
本期应收未收利息率=本期应收未收利息/本期利息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