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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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平行检验,是指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检测活动。如对站场接触网硬横梁基础检验批检查时,运用混凝土回弹仪进行检查,再与试验数据相比较,以确认其强度达到标准。
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但承包单位毕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理机构的性质决定了监理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人,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有强有力的质量控制体系,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可行的施工方案,并且能正常运行。各级质量控制体系对被检项目必须实行“三检制”,最终实现承包商对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做出来的。
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提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和验收批、分项工程报验单等自检结果进行现场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不合格的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这样才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规定。
“平行检验”的独立性,也是由监理的性质决定的,监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只有他的独立性才能决定他的监理活动的公正性,监理机构不仅对承包单位有监理的责任,同时对业主也应有监督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合同的责任,形成承包方、业主方和监理方三方相互制约的建设管理格局。
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其检查或检验活动不受其他方的左右,才能使 “平行检验”获得的数据和工程质量评估结论:具有确实性和可靠性。只有这种检查和验收,只有在有了这种真实、可靠的“平行检验”的数据后,我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在承包单位报送的报验单上签字,才能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1、“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2、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监理机构独立进行的;
4、“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
国家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控制有三大重要手段。这也就明确了控制手段之一的“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现在执行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工程质量记录的结论是由监理机构给出的,这一方面表示对监理工作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你签认的结论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监理工程师要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能完全依据承包商报的数据来签认。监理工程师要特别杜绝个别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不进行检查验收,在填报验收记录表时凭印象、凭主观认为、凭怕脑袋得出的数据,乱下结论。而我们有些监理人员照样签认了。这是可怕的。工程质量的结论应该是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复核后,在验证数据正确的基础上作出的。这样的质量结论才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才是真正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因此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是施工阶段质量三控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机构应在竣工预验收的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实际上“竣工预验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最后的阶段,这最终的工程质量是在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中逐步形成的。从基础到屋顶,包括装饰。承包单位和监理部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布、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也是在质量控制过程中逐步进行的,形成最终的工程质量。“平行检验”是监理机构最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之一,没有 “平行检验”得出的第一手现场数据,最终的工程质量是不受控的。
“平行检验”的资料也是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机构不但要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平行检验”,而且对建设工程的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更要加强“平行检验”,在“平行检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该留下具体的记录(包括填表格、写小结、怕照片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真实的监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