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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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运用贵时抛售、贱时收买的方式,以求稳定市场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是封建国家运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资和经济力量,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稳定市场物价的一种经济活动。
桑弘羊于西汉元封元年,即大力推行均输的同一年所创办。为了执行这一业务,他在京师长安设置了平准机构。太初元年(前104),大农令充实调整为大司农,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门管理此事。
中国西汉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在京师长安专设机构,执行平准业务。后又于太初元年(前104)扩充大农令机构 ,改称大司农 ,并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司其事。桑弘羊的平准思想是先秦范蠡和《管子》一书的价格概念具体发挥的结果。
它产生的直接经济背景有二:
(1)上林三官(当时皇室的财务机构)统一铸钱以后,曾一度发给京师各中央部门少量现金由其自由支配。这些部门即利用此现金到市场上争购物资,致使币制统一后曾一度下跌的物价重新上涨,故设置平准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要使物价恢复常态。
(2)自均输机构成立后,各郡国仍有不少物资运京出售。为防止私商操纵市场,牟取暴利,有必要设立平准机构。从稳定物价的角度来看,桑弘羊的平准设想是周密而有效的 。在此后100年 ,王莽实行的所谓“市平”,基本上是沿着这个方向发展出来的。唐代刘晏也曾运用平准思想以“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资”。北宋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事实上是平准的变形。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元明以后大规模的官营平准机构未再出现。
平稳物价之意。中央令大农令置平准官于京师,总管全国均输官运到京师的物资财货,除去皇帝贵戚所用外,其余由国家经营,“贵则卖之,贱则买之”,调剂物价,防止富商大贾从中谋取巨利。
文献
《史记·平准书》记桑弘羊提出的建议:“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
贡献
汉武帝在采用这种办法之后,取得了明显效果。司马迁采用“平准”的说法,阐述货币制度的变动,以及控制商品流通和物价的均输政策,写下《史记》中的《平准书》,是我国史籍中最早的经济史专门著作,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是历来史书中食货志参照沿用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