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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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1]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指消费者通过电子终端、电话、电传设施、计算机、磁盘等电子方式,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机构对其所维持的账户进行借记或贷记的资金划拨。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又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是相对于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又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或批发电子资金划拨)而言的,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只是由于支付领域范围的广泛性,才将主要服务于消费性个人交易领域和商业性商事交易领域的电子资金划拨区分开来,因此,将这两个划拨领域划分为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和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则更为恰当和贴切。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服务对象通常是国内的广大消费者个人,其特点是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但发生频繁,一般用银行卡发动划拨交易,但又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卡。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服务对象一般是商业性用户,其最大的特点是资金流量大,一般可占整个支付系统的90%以上。尽管如此,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仍以其独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功能多样、安全可靠等优势,在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获得了很大发展,社会覆盖面广阔。恰如有人所比喻的那样:如果说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是整个支付系统的主动脉,那么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则是遍布社会的血管网络。流转顺畅、功能良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1]
一个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行为的完成,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网络系统传递电子信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行为主要是通过划拨工具并以直接借记消费者账户的方式来完成,根据所依据的技术手段的不同,可以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划分为传统的划拨方式和新兴的划拨方式两大类。
(1)传统的划拨方式
①自助银行系统(ATM)
自助银行是一种为消费者提供自助服务的新型的智能化银行设备。它通过通信线路与银行的计算机主机相连,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存取款、划拨转账、小额贷款、查询、咨询等银行服务。消费者通过操作自助银行可以实现自我服务,如自我办理存取款、余额查询、密码修改等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个人理财业务,当然也可以进行电子资金划拨,主要以银行卡作为划拨工具,自助银行可以实现同城或异地间、甚至跨国的不同银行间的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极大地实现了资源的共享,降低了每笔交易单位的处理成本,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资金划拨网络。
②销售点终端系统(POS)
POS 是安装在商业场所或储蓄所内,为消费者提供存取现金、支付、结算服务的一种专用银行电子设备。它是将消费者购物的纸币转化为电子货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通过将现金收款机与计算机相连而构成一个计算机网络,对银行卡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自动鉴别,具有自动授权和自动资金划拨功能,通过与银行的计算机联网,使得支付交易在银行里即刻完成。主要用于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资金从消费者的银行账户里划拨到商家的银行账户里,以履行支付义务。POS 主要以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作为划拨工具,由于POS 系统功能多种多样且强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许多大型商场、零售商店、超市以及饭店中都安装有与计算机联网的POS 系统,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③居家银行系统(HBS)
居家银行划拨系统主要是借助于家庭安装的普通电话、电视机、个人计算机和手机等网络,使消费者可以在家中或其他地点借助这些网络直接与银行进行联系,接受金融服务或办理各种小额的银行业务活动。居家银行系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使用银行和其他服务机构服务的便捷途径,是银行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方式,其形式主要有电话银行、电视银行、个人计算机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目前,大多数银行和金融机构都为消费者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居家银行服务。在美国,约有40%的消费者使用居家银行系统中的电话银行业务。
④自动清算所系统(ACH)
自动清算所是处理大批量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交易的计算机设施,一般由银行来组织。交易信息可以通过携带划拨交易指令的磁带或磁盘通过银行传递到该设施,还可以通过有线网络传递到该设施。在传统上,自动清算所只用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但近年来也逐渐用于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自动清算所应用日益广泛,尤其在美国,地区性的清算所通过联邦储备系统已相互连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网络。
(2)新兴的划拨方式
电子支票主要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启动电子支票支付程序后在电子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电子图像,通过数字传递实现资金转移完成支付结算的电子付款形式。电子支票在首次开具和被收款人背书时,必须加入一个数字签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消费者通过网络将电子支票传递给商家,由商家背书后再传递给商家的开户银行,再由商家的开户行和消费者的开户行进行结算,结算完毕最后分别通知商家和消费者钱款已经付清。
②电子货币系统
电子货币是一个范畴比较广泛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被得到广泛认同的是电子货币可以分为以卡类为基础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两种类型。以卡类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就是将金钱价值存入集成电路芯片,将芯片嵌入塑料卡中,再利用芯片的存储、计算等功能来实现资金转移的一种新型划拨工具,目前主要包括储值卡、电子钱包、IC 卡等。而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数字现金、数字货币或电子现金,它通过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消费者在账户机构开立账户并存钱后,就可以利用这些加密序列数表示的货币市值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了。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主体[1]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中存在多方当事人,主要有消费者、账户机构、商家、认证中心及其他主体。
(1)消费者
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这一概念,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中,“消费者”指的是自然人,不但包括直接消费该商品的消费者,而且包括该商品准备以供消费的第三人。澳大利亚的《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中使用的是“用户”这一概念,其定义为:“经账户机构授权,可以使用接入方法向账户机构发出划拨指令指示账户机构借记或贷记电子资金账户的人,包括账户持有人(若用户不是账户持有人,应该得到账户持有人的授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对“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是从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以及学界的通说来看,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或接受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从相关的规定和实践中来看,在我国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个人,不包括单位。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只是改变了人们购物、消费的支付和结算的手段和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变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及其法律保护,所以现行通说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完全适用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有所区别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是使用划拨工具发动划拨或是享受划拨服务的自然人。同时,为了将消费者和银行客户加以区分,我们应采纳“消费者”这一概念,综合以上分析,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主要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或接受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在账户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并且申领了相应的划拨工具,发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或是享受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自然人。
(2)账户机构
账户机构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美国就是指金融机构。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规定,金融机构是指州立或国民银行、州立或联邦信贷联盟、州立或联邦储蓄信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抑或是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消费者的账户之人。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它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任何发放划拨工具且向消费者提供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由此可见其含义之广泛。澳大利亚的《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中,账户机构就被称为“账户机构”,其专指符合《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的规定,为消费者开立电子资金划拨账户并提供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机构。其不仅包括一般的发卡银行,还将非银行机构发卡人等其他主体纳入规范之下,使主体范围明显扩大,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我国,金融机构专门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是在实践中,非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帐户和提供资金划拨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公交机构发行的公交卡,电信系统发行的电话卡等,显然具备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各种特征。为了更广泛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些非金融机构也应当被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因此,在我国使用“金融机构”的概念并不恰当,应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使用“账户机构”一词,不仅可以避免概念的不周延,还可以将各种发卡机构都纳入监管的范畴。监管机构更能根据需要对不需监管的账户机构予以豁免监管,这样既增加了概念的宽泛性,又增强了立法的灵活性。
(3)其他主体
①商家。商家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愿意接受电子划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其与消费者基于商品的买卖或是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电子资金划拨行为的基础关系。至于商家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和资质,各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一般都未作出规定,往往是由商家与收单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来规定。
②通讯服务商。通讯服务商一般是经营实体,主要提供通讯服务。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支付指令以及资金等信息的传递,都依赖于通讯服务商所提供的通讯服务。
③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是在电子商务(包括网上电子资金划拨)中接受用户注册、确认身份以及签发交易凭证,同时审核使用者的公共密钥合法性的独立第三人。15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交易指令以及有关个人账户的信息在互联网中的传输是非常危险的,容易被他人截获,所以需要对传递的信息进行加密,迄今为止的加密方法一般都是由“密钥系统”来完成。这一系统的缺陷是任何获知这一密钥的第三人都可以读取他们所截获的信息。而认证中心的作用就是保管在网上交易的消费者的公共密钥,并应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身份认证。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关系[1]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国的法律和实践中大多界定为合同关系。如意大利等以“一般法律”来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国家,就是以合同法和侵权法来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即使是在以“专门立法”调整的美国,也并不是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就形成了新型的法律关系,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仍然是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存在多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ATM、电话支付等系统,而不同的系统因其所涉及的合同关系的不同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依据不同的划拨系统中各方当事人及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将其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存款型的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主要以银行卡类型的法律关系为代表;一是非存款型的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以电子货币类型的法律关系为代表。存款型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与非存款型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最大的不同是,在消费者和账户机构之间除了划拨、储蓄和结算关系外,还存在着用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大同小异。因此,此处仅以使用广泛的POS 系统为例,阐述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消费者与账户机构
消费者与账户机构间的关系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项,主要是由双方订立的电子资金划拨合同来调整。通常先由消费者发出支付指令,再由账户机构依照消费者的支付指令进行及时准确的电子资金划拨,借记消费者账户,贷记他人(可以是商家,也可以是其他消费者进行转账的对象)的账户。但是实践中,消费者和账户机构的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划拨方面的关系,因为首先划拨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账户中有一定的数额的存款,这时就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而当消费者的账户出现透支的情况时,就存在一个借贷的法律关系;若账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时,就存在了代理结算关系。
(2)消费者与商家
消费者使用划拨工具向商家或其他接受电子资金划拨付款的对象进行购物或消费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二者之间所订立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来调整。消费者在购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义务向商家付款,相应的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后也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款项,只不过此处的付款方式是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完成而已。但是与传统的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划拨法律关系独立于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一般不得将与商家间商品、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作为拒绝发动划拨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抗辩理由。
(3)消费者、账户机构以及商家和认证中心
在这四者之间认证中心向消费者、账户机构和商家提供认证服务,由消费者、账户机构和商家向认证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认证中心具有保证其认证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保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四者之间是存在有偿的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4)消费者、账户机构以及商家与通讯服务提供商
消费性电子资金的划拨离不开信息的传递,无论是划拨指令还是代表资金的信息,这些信息的传递一般是由通讯服务商建设维护的通讯网络来承担的。通讯服务商和前三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并且是一种有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