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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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征税指海关对不具备全额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合同项目的进口料、件,按法定比例征收关税的—种保税监管形式、海关规定,对进门比例表内所列料、件.按95%免税、5%征税;其他料、件进口时,—律按85%免税、15%征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
2.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