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督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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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督商办(Government-supervised and Merchant-mana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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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督商办是指由商人出资认股,政府委派官员管理。是清政府利用私人资本创办近代民用工业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
洋务运动初期,封建顽固势力还很强大,引进机器和科技的新式企业遇到强大的阻力。际上是一种由商民私人集资,而洋务派官僚控制实权的特殊企业形式或经营模式,也是洋务派官僚举办民用工业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由于在办军事工业时洋务派已感经费困难,举步维艰,若再由官府大量投资举办民用工业,官府万万无此财力,于是不得不利用民间私人资本,而当时在民间也已形成了相当数额的买办资本。在这种情况下,新式企业的兴办与成长,需要掌握实权的官员的保护和扶持。同时,由于清政府财政困难,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资,也只能由富商、买办或退职官员募集私人股本,兴办企业。因此便有一批民用企业在19世纪70至80年代间脱颖而出,迅速发展。从1859年到十九世纪末,中国共形成买办资本约四千万两以上。
官督商办的主要特点是由商人出资,政府进行扶植、控制。这种制度安排,也是政府与民间妥协的结果。商人投资者接受官督商办模式,主要是可以打破政府对某些行业的垄断,获得政策、税收方面的扶植,从而取得更多的利润。而政府接受官督商办模式,主要是可以吸引民问大量投资,使私人资本服务于国家“求富”、“求强”的政治、经济目标。
主要企业有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天津电报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最初是适应“求富”的目的,或为解决军用企业的资金和对原料、燃料、交通运输等的需要创办的。资金来自民间招募的商股,有时政府也预先垫款以做资本,但开办以后要陆续归还。企业的用人、行政和理财大权由洋务派委派的总办或督办掌握,一般商民无权过问。但企业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官款可以坐收“官利”。依靠官方的庇护,企业享有免税、减税、贷款、缓息、专利等特权和优惠,如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便享有从上海到天津随漕运货、免天津进口税二成的权利,上海机器织布局的产品在上海地区销售,不付任何税厘,分销内地则免抽厘金。企业产品除一部分由清政府调拨或优先廉价购买外,大部分拿到市场销售,以盈利为目的。这些产品活跃了中国市场,一部分还达到了收回利权的目的,如开平的煤就曾成功地驱逐了天津市场上的洋煤。电报局对战时军事情报的传递发挥了作用。企业已基本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但封建因素浓厚。组织机构类似衙门,设总办、会办、帮办、提调等职。营私舞弊严重,充溢官场积习。生产效率不高,官商矛盾尖锐。外资企业的竞争、外国银行的刁难造成巨大压力,清政府的勒索,主要是报效,窒息了企业发展的生机。80年代末以后,已很难招徕民间资金。90年代以后逐渐没落,有的被外国资本吞并,有的改为官商合办或官办,或改为完全商办,有的则成为官僚集团的私产。
由于这些企业的局限性也渐渐显露出来,加上充满衙门恶习和官场弊病,官商矛盾日益尖锐,以后渐为官商合办或商办所取代。
官督商办的意义[1]
官督商办企业开始是在形式上摹仿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所以在经营管理上也规定:“听该商董自立条议,悦服众商。”企业资本由商筹集,企业经营由官给予好处,一个利用对方资金,一个利用对方权势。同时官府也给商股代表商总在企业中以领导地位,如此作为吸收民间资本和企业募取资金的手段,因当商总主持业务,商方掌握经营权时,容易获得商界支持,集股也比较容易。
官督商办是中国资本主义近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当时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由于封建制度先天的不平等性,这些企业最终总是官权不断膨胀而商办成分日益减弱,从而使之逐渐变为官僚私产,在甲午战争前,这些企业中的官商矛盾一直是中国资本主义发生时期的主要矛盾。因而从实质上看,晚清的官督商办制度总体上是封建势力对企业的控制多于扶植,它并没有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坦途,反而是对中国资本主义生机的一种扼制,从而也使中国资本主义近代企业的发展丧失了其有利的时机。
- ↑ 刘惠君.晚清的“官督商办”[J].《国学》.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