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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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前保健[1]
婚前保健是指公民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前,依据相关规定,获得的有针对性的基本保健服务。婚前保健主要包括医学检查、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三方面。
婚前保健的经济学特性[2]
婚前保健服务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健康,促进婚姻生活和谐与家庭稳定;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很重要,但是潜在的服务对象偏偏很少能主动接受这类服务,为什么婚前保健会面临这种困境呢?
1.婚前保健服务的经济学特征
根据卫生服务的经济学特点,可将卫生服务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个人消费品。婚前保健服务尚不完全属于公共产品,尽管它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它还是以个人卫生服务的形式来满足个人的服务需要,它不具有共享性,即不是人人均可受益。因此,婚前保健不是公共产品。但是,从现行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看,它不是纯粹的个人消费品,因为婚前保健对配偶和后代有益。所以,婚前保健应当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这种卫生服务不完全具备不排他性,亦不完全具备排他性,但却存在着正外部效应。所谓外部效应(externality),或外部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可以对不消费这种产品的人发生间接影响,若这种影响是有益的,就称作是正外部效应,这种影响是负面的就称负外部效应 。诸如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治疗和戒烟服务等,都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婚前保健服务同样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正外帮眭,它不仅对直接的服务对象有益,而且对配偶、家庭或将来出生的孩子有益处,间接地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
2.婚前保健的外部效应与市场失灵
准公共产品的经济学特点就是直接消费者对消费效益的估计要比社会效益小得多。从婚前保健的需求来分析,需方对婚前保健服务的需求严重不足。一方面,由于需方缺乏医学知识和信息,他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认识不足,加之婚前保健的对象以青年人为主,往往自认为健康状况良好,故对接受婚前保健的意愿较弱。另一方面,需方接受预防保健服务的动因很弱,需方可以预见婚前保健服务的成本,包括服务费用、交通费用以及所花时间的间接成本,但是他们对婚前保健的效益估计偏低,这导致他们低估、怀疑保健的意义,无法预见保健对个人、家庭的长远效益,更无意关心服务的社会效益。因此,需方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往往选择放弃婚前保健服务。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再从婚前保健的供方来分析,则表现出另一种情形,即当婚前保健转为自主自愿的服务项目时,服务只能依靠市场机制来运行的时候,需求严重不足,已配置的供方人员、设施严重闲置,资源浪费严重。
因此,要改变自愿婚检率偏低的局面,必须从法律的保障、管理的方式、费用的减免、服务的内容、目标疾病的选定等多方面进行考虑,以适应目标人群的心理,提高服务对象对服务的利用。
改善婚前保健的政策建议[2]
经济学理论显示:卫生领域中市场机制无法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产生激励,不利于正外部效应的实现,即市场失灵。因此,对该类产品单靠市场机制不但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反而会造成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造成卫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凡是存在市场失灵,而社会又需要的,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体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
对于婚前保健服务目前出现的严峻局面,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积极“补位” ,以公共筹资、政府补贴或政府提供的办法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刺激人们的需求,改变人们的需求行为。
在贯彻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时,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倡导自愿婚前保健,对潜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保健进行有力引导,在社会中营造自主婚检的良好氛围,尽可能减少由于婚检缺失而带来的长期的、负面的社会效应。我们不能因为婚前保健重要,就忽视“以人为本” ,实行强制服务、垄断服务;同时我们也不能单纯追求表面的“以人为本” ,听任婚前保健工作的滑坡,导致由于婚前保健缺位所造成的对人群、对社会的长期健康危害。
至于如何引导目标人群利用婚前保健,建议采取免费提供婚前保健或减免婚前保健费用的措施,利用经济杠杆来提高服务利用。另外,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大力宣传婚前保健的意义、作用以及不开展婚前保健的危害,使需方增进有关婚前保健的知识、改变态度,主动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政府有效的干预措施,将保证婚前保健服务公益性和正外部性的实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这是政府“公共职能” 在婚前保健领域的一种积极体现,充分反映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婚前保健与孕前保健的区别[3]
孕前保健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卫生服务理念,目标是为育龄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服务,以减少可能造成不良妊娠结局(如流产、早产、死产、胎儿发育障碍或迟缓、先天畸形、孕产妇严重妊娠合并症等)的危险因素。
从生育生命周期分析,一名女性进入青春期直至更年期长达30多年。在这个漫长的期间,如果发生不加保护的性行为,任何时候都有妊娠的可能。婚前保健以准备结婚为期限,孕前保健则要连续几十年。
孕前保健的人群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其基本部分是整个育龄人群,范围是15~45岁;另一部分称为相关人群,这是指育龄妇女的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特别是育龄妇女的配偶或性伴侣。生育不光是女人的事情,相关人群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理念、习俗和行为影响到妊娠的结局。所以,育龄妇女及其相关人群都需要知晓生育健康的知识和信息以及进行社会适应和心理调试等方面的咨询。也就是说,孕前保健要比婚前保健宽泛和全面,孕前保健比婚前保健更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
- ↑ 北京市卫生局:做好婚前保健提高新生儿质量.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8月27日
- ↑ 2.0 2.1 陈英耀,钱序,葛惠苓,李善国,唐智柳,杜莉.婚前保健的经济学特性与政府的责任[J].中国卫生资源,2005(5)
- ↑ 陈新.孕前保健与婚前保健的区别[J].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