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诫罚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申诫罚(Warning punishment/Defamation Punishment)
目录 |
什么是申诫罚[1]
申诫罚又称声誉罚或精神罚。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申诫罚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申诫罚申诫罚是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只有警告一个罚种。
申诫罚的形式[1]
申诫罚形式主要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1、警告。即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必须向违法者本人宣布并送交。警告具有教育性质和制裁性质。
2、通报批评。即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以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一般而言,通报批评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以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作为处罚的内容;通常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影响比较大;通报批评往往单独适用。
申诫罚的适用范围[2]
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它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利于起到既惩戒违法行为人又警戒其他人的作用。
申诫罚的相关法律条文[3]
在《征管法》中的关于申诫罚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列举了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核算方法及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软件或者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可给予申诫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缴义务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行为是否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由税务机关视情节而定,对情节不严重的,可以不予罚款,即赋予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
2.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3.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上述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