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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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职能(urban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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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城市职能应包括为城市本身服务的活动,即城市中进行的各种生产、服务活动均属于城市职能范畴。城市规划工作中通常说的城市性质,就是通过各个城市所起的作用来体现的。
城市职能随社会、经济、自然条件而变化。现代化大城市常具有多种职能,小城镇或不发达地区城镇职能则相对简单。城市的工业、交通运输、商业、行政、文化、教育、科学等企事业是城市职能形成的基础。城市职能按其作用分为一般职能与特殊职能。前者指每一城市必备的职能,如为本城市居民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业、食品加工业、印刷出版业及城市公用事业、行政机关等;后者指不可能为每个城市都必备的职能,如采矿业、各种加工工业、旅游业、科学研究等。
按城市成长的基础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两种:
①基本职能,也称基本活动,凡是主要为本市以外地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及其相应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教育和科研、行政、旅游业,均为城市形成、发展的基本因素,并相应产生城市的基本职能,如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大专院校、文化和科研机构及重要名胜古迹等;
②非基本职能,又称非基本活动,主要指为本市范围服务的活动,凡是由于城市形成、发展而建立的主要为本市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及其相应的企业、事业,则属非基本因素,并相应产生城市的非基本职能。如服务性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和中小学等。分清这两种不同概念,对于研究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和将来的发展规模极为重要。一般用收入或就业人口的比率来表示基本活动和非基本活动,这种比率称为基本-非基本比率(B/NB)。用收入来表示,即城市总收入中城市基本活动的收入与非基本活动的收入之比;用就业人口来表示,则为城市总就业人口中基本活动中的就业人口与非基本活动中就业人口之比(BE/NBE)。城市的基本职能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基本职能强,城市发展繁荣;基本职能弱,城市发展衰落。
城市的性质和发展规模,主要取决于其基本职能。在城市经济分析中,常使用基本一非基本比率,即城市基本活动与非基本活动之比,可用两类活动的经济收入或就业人口之比求得。它是表明城市职能结构的一种形式。城市职能常随社会经济发展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供水、用地等建设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中国省(区)的一些政府机关所在地城市,它们在历史上多为行政中心或交通运输及商业中心,新中国成立后,随经济建设的发展,兴建了许多工业企业、交通线路或运输枢纽、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等,现已普遍发展成为具有多种职能的综合性城市。
城市职能是随社会经济发展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供水、用地等建设条件的改变而变化的。例如,中国的省(区)政府机关所在地城市,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和铁路枢纽城市,在历史上的主要职能是行政中心或交通运输和商业中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城市兴建了许多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外交通条件也有很大改善,使原来的行政中心成为具有多种职能的综合性城市,有些变成工业居于突出地位的经济、文化中心。
城市职能与城市性质的关系的联系在于他们都是反映城市为外部服务的作用,在国家或区域中的分工;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先进行城市职能分析。区别在于城市性质不等于城市职能,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城市职能一般指现状,城市性质一般指规划;城市职能是客观存在,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城市性质加进了主观意念,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
严格地说,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都应该区分历史的,现状的和规划的三个时间尺度。
如何正确地确定城市性质?
(1) 不要简单地把城市职能搬到城市性质中来,罗列一大堆职能,也不要完全脱离现状职能,理想化地确定城市性质。关键是要深入分析城市职能,继承和发展其中合理的部分,抛弃其中不合理的部分,预计未来的可能变化。
(2) 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跳出“就城市论城市”的观念。要用区域分析的方法、城市对比的方法。
(3) 城市性质对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深度上要适当,其繁简要看用于什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