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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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收回 (bad debt re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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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收回是指应收帐款帐户被认定为无法收回而注销后, 过一段时间可能又收回了。
坏帐收回的核算[1]
已经确认并已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重新收回的经济事项。在核算时应注意:坏帐收回应借记该项应收帐款,贷记坏帐准备或管理费用,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帐款。而不应直接从银行存款科目转入坏帐堆备科目,同时不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坏帐收回的处理方法[2]
(一)直接冲销法下坏帐收回的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先将注销的分录转回,再作收款发前例中,1993年已注销18000元坏帐,其中一户经营情况好转,于1993年终还回欠款2000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2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帐款——额户名称 2000
编制两个分录,是为了反映坏帐注销又收回的丈程,也有利于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二)备抵法下坏帐收回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反映坏帐收回的全过程,也需要作两笔分录: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贷:坏帐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