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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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中性原则(International Neutrality of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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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一个中性的国际税收体制应既不鼓励、也不阻碍纳税人在国内进行投资还是向国外进行投资,是在国内工作还是到国外工作,或者是消费外国产品还是消费本国产品。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的表现形式[1]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国际税收中性主要强调国民的国外所得应由所在地课税,而母国政府对其不课征任何税收,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在理论上不同学派对国际税收中性则有不同理解,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入中性和国家中性。
1.资本输出中性,又称为资本出口中性,指一国对居民来自国外所得的征税,既不能鼓励也不能阻止它在国外的投资,即税收不能影响跨国纳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从而使资本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据此,一些国家对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均采用相同的税率。
2.资本输入中性,又称为资本进口中性,指不同国籍的纳税人在同一国家从事投资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拟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相同项目也应征预提税。在该原则下,资本输入国对所有国内和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使他们在公平的税收基础上展开竞争,从而资本输入国的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该原则也被称为“竞争性”中性原则。
3.国家中性,指纳税人不论将其资金投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税制使纳税人与本国国库之间分享的全部本国资本投资报酬的比例,应该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资本不论分配于国内或国外,母国收回的资本总额都相等,资本总额不仅包括母国投资者的报酬,而且包括母国政府的税收。该原则关心的重点不是资源在国际范围的合理分配,而是获得最高的税前利润,使母国的世界经济利益最大化。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1]
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者,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根据理论上对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的分类,相应地采取了3种不同做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
1.抵免法
由于资本输出中性考虑的主要是使税收不影响纳税人对投资地点的选择,因此,传统的、国内市场较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则从这一原则出发,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具体做法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时,对其国内外所得采取相同税率,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免母国税款。如果母国坚持该原则,真正做到对国内外所得一视同仁,那么当资本输入国税率高于母国时,会出现母国给跨国纳税人退税的现象,这势必减少母国的税收收入,为此,各国实践中都采用了限额抵免的形式,而不是全额抵免。因此,抵免法对资本输出中性的影响表现为:
①当国外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税率时,抵免法有助于实现完全的资本输出中性,这是无可厚非的;
②当国外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由于母国不愿意承担税收损失而采用限额抵免,因此,抵免法就不能实现完全的资本输出中性。例如,甲国税率为40%,乙国税率为35%,假设乙国A公司在甲国有所得,此时抵免限额为按照乙国税率计算的税额,A公司在甲国交纳的税款则超过抵免限额,然而,抵免额只能是抵免限额,那么超过5%的甲国税收则不能抵免。这样跨国投资者就会选择在国内投资经营,
③资本输出国是否同意实施税收饶让抵免,对纳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有关国家同意税收饶让抵免,那么该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的税负就会轻于在国内投资的税负,资本就会大量流入国外,如果有关国家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该国纳税人就无法从被投资国税收优惠中收益,此时,资本将偏向于在居住国投资。
2.免税法
坚持资本输入中性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这些国家主要是国内市场较小、不足以使国内企业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如卢森堡、丹麦、荷兰等等国。具体做法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而由资本输入国征收。尽管资本输入中性的实质是同等对待国内外投资,但是资本输入中性能否实现不由资本输入国单方面决定,而有赖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配合。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看,为保证在资本输入国实现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国则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看,为实现本国税制的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入国对在本国从事相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按同一税率征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则上不管外国税收水平如何,母国都允许外国来源所得免税,因此,来源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所得税收优惠都会自动落到投资者身上,使纳税人受益,而不是母国受益,同时,也不需要考虑税收饶让抵免。应该说,在资本输入国不实行税收歧视的情况下,资本输出国采用免税法有助于在资本输入国实现真正的资本输入中性,但是,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不配合政策,资本输入国的资本输入中性则不能实现。
3.扣除法
坚持国家中性的国家,都采用扣除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具体做法是,将纳税人在境外已纳税款当作纳税扣除项目从计税所得中扣除,而不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跨国纳税人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只能从国外所得中扣除,而不能抵免母国的税收。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就被世界各国所抛弃,目前仍坚持该做法的国家和地区很少。
4.评述
上述3种做法中最不可取的就是国家中性原则。因为一方面该原则认为,即使国外投资与国内投资的税前利润率相同,从投资者角度看,国内外投资的收益相同,但考虑到在国内投资是由本国政府征税,在外国投资则由外国政府征税,因此,在国内投资的总收益超过在国外投资,应选择国内投资,这恰恰有悖于该原则自身的目的,另一方面尽管该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该原则考虑的国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如果一国采用国家中性原则,希望以此吸引国内资本在国内的投资,外国政府就会采取报复措施,可能用同样的方式对待该国的公司和银行,使得以一国为基础的跨国公司出售外国资产再投资国内的好处,很快就会被撤走的外国公司和银行所抵消,最终所有国家由于多边投资的崩溃而均有所失,多边投资的收缩,世界范围内公司的竞争,必将导致效益的牺牲,这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此外,根据国家中性原则所采取的扣除法,由于将纳税人的境外已纳税所得仅作为纳税扣除项目从计税所得中扣除,并不等同于直接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等额的抵免额,所以也不可能根本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仅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因此,目前国际税收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是根据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中性所采取的抵免法和免税法,然而这两种做法也各有利弊。
在采用抵免法的情况下,纳税人被允许用国外已纳税款(不超过抵免限额)抵免其母国税款,因此是在母国的税收基础上参与竞争;在免税法的情况下,纳税人所获母国税款的减少是其国外所得按母国税率计征的税额,因此是在投资地的税收基础上参与竞争。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政策采取不同做法。可是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来说,抵免法都比免税法复杂,因为抵免法要考虑到抵免限额和税收饶让,特别是涉及母子公司利润双重征税的间接抵免时,若采用分国抵免,就更为复杂,而免税法则较为简单。但免税法也有缺陷,当国家坚持资本输入中性原则时,一方面,资本输出国完全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牺牲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当母国税率较高而他国税率较低时,就可能鼓励居民纳税人投资国外,甚至引起居民纳税人将本该是国内的应税所得转移到外国避税地,导致国际避税。事实上,完全的国际税收“中性”是难以实现的。
当国家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时,就会存在一个抵免限额,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超过抵免限额的外国税收则无法抵免,此时,跨国投资者就会选择在国内投资经营,也就是说来源国的税收政策将影响投资者的抉择。当国家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时,如果母国税率较高而别国税率较低时往往会鼓励居民纳税人投资国外,而不是投资于母国。这些情况都无助于实现国际税收“中性”。同时由于二者的出发点正好相反,因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资本输出中性(抵免法)的出发点是,对投资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与投资于国外的居民纳税人实行同等待遇;而资本输入中性(免税法)则要求在相同的市场上同等对待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因此当资本输出国坚持资本输出中性而资本输入国坚持资本输入中性时,资本输出国所采用抵免法中抵免限额的规定则妨碍了资本输入国的资本输入中性的实现,反之亦然。
因此,各国在税收实践中往往兼采两种原则,在侧重运用某一原则的同时兼顾另一原则,或者尽可能地寻求二者之间的一种适度平衡,相应地,各国在确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时,也并非固定选择某一种,而往往根据各国国情和具体的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比如,希腊、芬兰在与别国没有税收协定时,采用抵免法,但在与别国有税收协定时,则采用免税法,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并非对所有外国所得都给予免税,而是限于对积极收入(如商业利润等)免税,对消极收入(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也只是允许抵免,以防止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消极投资过度,防止其利用国际双重征税免除上的漏洞达到国际避税目的。又如美国一方面积极推行抵免法,规定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在向美国纳税时,其境外已纳税款按不超出本国抵免限额规定的数额,从其应向美国缴纳的全部税收中扣除;另一方面美国对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给予与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美国人一样的税收待遇,这说明美国税制又具有资本输入中性的特征。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大多在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同时兼顾资本输入中性,而发展中国家大多在坚持资本输入中性的同时兼顾资本输出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