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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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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1]

  1、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经济的布局依然是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国有资产是构成国有经济的基础性要件。国有资产的转让,无疑会影响到国有经济的布局,从而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走向。因此,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原则。根据该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否会对国有经济的布局造成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凡是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2、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要求,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时,不仅应当是有偿转移,而且还应当是对价转移。需要指出的是,在国有资产转让实践中,基本上能够达到有偿原则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利益诱因的存在,等价原则的要求则往往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并因此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等价有偿原则,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着制度性的保障。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转让的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如果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转让就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在转让国有资产时,依法可以作为并准备参与竞买的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以保证转让的公平性。同时,国有资产转让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转让的公正性。

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责任[1]

  1、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资产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①未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②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③转让方故意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④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⑤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的;⑥受让方在资产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转让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对上述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因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各地不同的产权交易机构关于产权交易的具体的技术性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是: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3、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4、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6、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8、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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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程宝山.经济法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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