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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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改革就是国有资产改革,简单说就是把一些国有股份卖给私人企业,即为国有股份制改革。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意见》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明确了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并提出了协同推进配套改革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稳妥有序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1、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
2、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加强战略规划引领,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
3、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4、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2、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3、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
4、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中央层面开展由国务院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等工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1、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提升效率。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3、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按政企分开要求,重新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
政企不分一直是国企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主要症结。其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定位不准,是导致政企不分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意见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必须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既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也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这也意味着,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以及应当由企业行使的权力,都必须归位。那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就可以一心一意地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能了,政企在国有资产监管这个层面,也就理顺了。
(二)按新的职责定位,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新要求。
说到底,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效率和水平,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效率和水平,也是政企分开的效率和水平。意见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须做到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原则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只监管到集团层面、一级企业。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把现行的越权监管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而不再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当然,从目前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看,那些应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但仍分散在其他部门或行业的集团公司、一级企业等,也要按照意见要求,统一纳入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
(三)适应新的职责和职能,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
如果说经过几十年的积极探索和大胆摸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和职能转变都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的话,如何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适应这样的转变,可能是更大的难点。因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工作人员,都可能很难适应这样的转变。搞不好,就会陷入到老路上去。因此,意见也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意见指出,要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其中,如何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提高董事会在企业决策、经营者选聘、经营业绩考核、薪酬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对监管机构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也是一次真正的观念碰撞。
(四)实行政资分开,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很显然,无论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职能转变还是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改进,目的都是一个,就是如何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资分开则是重点的重点。所以,意见提出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体制的要求。按照意见,新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将从三个方面理顺关系、解决问题。一是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也是此项工作的基础,因为,如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组建,改革就是一句空话。如何组建,意见也有明确要求,一方面是通过商业类国企股权的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注资等组建;另一方面则是由现行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二是理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亦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三是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这里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另一种是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
(五)政府直接授权,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空间。
虽然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路,但是,从总体上讲,保留专业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仍然不太符合市场化要求。因此,意见也为下一步改革、特别是地方简化程序、精减机构、提高效率留足了空间。意见指出,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中央层面开展由国务院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等工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很显然,这也是新加坡淡马锡模式,是很富效率的模式。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原本就很少,如果能够加大改革力度,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转型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是完全符合改革要求的,是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具针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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