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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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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是指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上述第1、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除由股东代表出任外,分不同情况,有的必须有职工代表,有的可以有职工代表: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均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受益;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分类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等形式。

  (3)任期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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