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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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停工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死亡(包括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所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1]
因工死亡待遇的内容[2]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给予的资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给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这一条款,同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明确了申领抚恤金的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这是长期待遇,当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该项抚恤金停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具有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平复工亡亲属精神创伤的抚慰的意义。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供养亲属时,应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还具体规定了下列情况中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给付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