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主要是指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不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法律学习不够,领会有误,或者是主观上出于欺骗或者不正当竞争。另外,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在先权利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具备充足的检索手段。因此,注册不当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反复实践、认识,立法者将有关商标注册不当的内容在法律修订的时候正式列入了法律条文,为解决此类问题报供了依据和手段。
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形形形色色,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注册的;一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
第一款的八项规定和第二款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共列举了九项情形,商标注册申请有其中任何情形之一的,都应予以驳回,如果被核准注册,即构成了注册不当,应当撤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用列举的方法,指出下列五种情形,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注册不当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商标法规的有关条件,商标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及经营的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的,均属虚构、隐瞒事实真相。
有些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与在先权利的商标冲突。申请人在该商标被核驳后,擅自将冲突商品或服务删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如因某种客观因素而取得注册,此种行为即属伪造申请文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用药品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新药证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其他证明文件等。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伪造上述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即属伪造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行为。
此外,在申请过程中任何伪造证据后取得注册的都构成注册不当。例如,某企业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一商标,当他人提出异议时,该申请人竟然伪造出“文物”,以证明商标的用词不是他人独创,而是“文物”上早就出现过的,自己并没有抢注他人商标。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如商标获准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复制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模仿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译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与否,一般以1988年1月13日第一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之日为界定日。申请撤销此日之前的注册商标一般不受理。我国1985年3月19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被抢注的驰名商标仍在注册不当商标的审理范畴之内。对驰名商标的抢注,分恶意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雷同、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两种情况。后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该商标的撤销不受时间限制;而与驰名商标雷同或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不是刻意模仿,推断不属恶意行为,且该商标注册已满五年以上者,一般不予撤销。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经过授权,指委托人须有书面的授权书,同意代理人为其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才能确认为合法的授权,而不是指口头的授权或许可。反之,则视为未经授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是经过书面合同或协议确认的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明确该商标属被代理人所有。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的在先权利。若以商标的在先权利对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势必造成法律程序的混乱,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上述商标应在异议程序或争议程序中解决。
此处所指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机及姓名权、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厂商字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指在中国专利局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任何公民的肖像权均属本人所有,若想用其作为商标注册,均需获得本人的书面认可。如未获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而将其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
姓名权与肖像权类似,但在商标注册方面主要考虑名人的姓名权(包括笔名),这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重名率较高的原因,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度或注册的善意或恶意而进行个案评审。
著作权与商标的交叉,一般是指在该著作中独创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的表现形式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审查中保护的厂商字号机一般是指具有独创性并为公众熟知的厂商字号,而不是一般的普通厂商字号。
原产地名称不能独家占有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在易使消费者与原产地名称发生联系的商标或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如“科涅特”为法国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若有人将其作为饮料上的商标进行注册,即构成注册不当。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有些商标虽不是公众熟知的商标,但具有独创性,又有一定的使用历史或较广的使用范围,所有人为宣传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但未能及时进行注册,被同行业或同地域的他人抢先注册,这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在实践中还会出现其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评审。如丑化他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的,违反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注册的以及违反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取得注册的等等。
另外,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亦属注册不当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即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如未一并办理而留下部分权利,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转让注册不当,以撤销其转让。
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如上述有关证明文件失效而未经发现或伪造涂改了有关证明文件而获准转让的注册商标,即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有些商标具有地域描述性,易使人联想到产地。当转让人与受让人所处地域不同时,该商标转让之后,会使消费者发生产地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此类商标若批准转让也构成转让注册不当。
总之,注册商标转让后产生误认、混淆或不良影响的均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1、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3、申请时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对于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划定的申请时限。我们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于注册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没有限定申请人应自注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一个商标不管注册历史多长,都可以申请撤销,将导致法律缺乏严肃性,发现问题可以不及时提,什么时间想提才提;也将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稳定性、企业不好大胆地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施。
4、申请书件:
- 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并载明理由;
- 提供有关证据。
5、规费:申请费,若申请延期,则需交纳延期费。
6、征求被申请人(即商标注册人)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
7、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裁决权,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地进行裁定。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准备材料,熟悉案情,承办案件,提请委员会审理。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案件听证调查、专家咨询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向合议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案情。根据委员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拟定裁定书。
《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分年度编定评审序号。分案由、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和结论等五个部分。最后,注明裁定日期。
8、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商标审查有其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审查工作毕竟是由人来操作进行的。人的主观认识、人的阅历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时,受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局限,出现审查失误,出现受蒙蔽和欺骗的情况是难免的。因此,《商标法》规定了确权的补救撤销。如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争议及注册不当程序等。
允许商标审查中出现错误,同时,也允许商标局主动改正自己发现的错误。这是《商标法》体现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精神。
当商标局发现注册不当商标时,应通知注册人,听其意见。当其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时,商标局可以做出书面决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引用《商标法》的规定做依据,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