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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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见第55条);同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第59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3.我国国家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和无权代理的经济合同无效。我国民事立法还区分了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内容,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关系。而无效的合同则不能作为发生合同之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