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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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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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构成有效发盘的四个条件,也是考查发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若不能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就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因撰写情况或背景不同,在内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从总的情况看,其结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感谢对方来函,明确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 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 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79.00 per set FOB Tianjin
(3) 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1)发盘约束力。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因此,同询盘相比,发盘更容易得到受发盘人的重视,有利于双方迅速达成交易。但它也因此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发盘时如果市场情况估计有误,发盘内容不当,发盘人就会陷入被动。发盘人在做出发盘前必须弄清上述问题。如果发盘,必须对发盘价格、条件进行认真的核算、分析,确保发盘内容的准确,以免陷于被动。
(2)发盘生效时间。公约规定发盘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公约的这一规定,对发盘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表现在发盘的撤回和撤销上。
发盘的撤回。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发盘没有生效,因此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如果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络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尚未到达受盘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发盘,在信函到达之前,即可用电报或传真方式将其撤回。
发盘的撤销。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销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分歧。公约为协调解决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规定发盘可以撤销,一方面对撤销发盘进行了限制。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第一,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约的上述规定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3)发盘有效期。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其发盘约束的期限。国际贸易中,发盘有效期有两种表现形式:明确规定有效期限、采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发生争议而且还可促进成交,使用较多,但不能撤销;后者容易产生争议,但在对方没有接受前可以撤销。采用何者,应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明确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重要问题,有效期太短,对方无暇考虑,有效期长,发盘人承受风险也就大。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市场情况、双方距离以及通讯方式不同合理确定。一般说来,发盘有效期以3~5天和明确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最为适宜。
(4)发盘的终止。发盘终止指发盘失去效力。发盘终止有四种情况:
* 因受盘人拒绝而失效;
* 因发盘人撤销自己的发盘而失效;
* 因规定的接受期限已满而失效;
* 因“合理期限”已过而失效。
交易中,不论哪种原因导致发盘终止,此后发盘人均不再受其发盘的约束。
发盘失效是指发盘的法律效力消失,也就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失去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1)过期。发盘超过规定的有效期,或未规定有效期,则超过合理的时间后,发盘即告失效。
(2)拒绝。受盘人明确拒绝接受一项发盘,则该发盘失效。
(3)还盘。实际上就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一经受盘人作出还盘,原发盘就失效。
(4)撤销。发盘人对发盘进行有效撤销,发盘实效。
发盘的撤销是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益人之后,由发盘人设法解除其效力。发盘后,发盘人想改变主意,要么将其撤回,要么将其撤销。撤回是发盘人将肯定的交易条件发向特定的受盘人,在受盘人接到之前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以说发盘尚未生效,那么发盘人可以随时宣布其无效,予以撤回,但以撤回通知先于发盘通知抵达受盘人或与之同时抵达受盘人为条件。反之,如果发盘人做不到这一点,发盘的通知己先到达受盘人,发盘即已生效,对发盘人产生了约束力。这时发盘人再想改变主意,就不是撤回的问题,而是撤销的问题。撤销不同于撤回,撤销是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再取消该发盘,削除其效力的行为。对于发盘生效后能否撤销的问题,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较大分歧。《公约》则对此作了折衷,《公约》第16条规定: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如寻找用户、组织货源等,这时,发盘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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