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协定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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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Corporate Deposi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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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是客户按照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金融机构自动将其转入协定账户,并以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企业存款。
凡符合开立或已开立人民币企业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
凡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在开户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单位的法人代表须与开户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客户与银行约定具体的协定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但最低的约定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单位协定存款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使用,不得透支。
协定存款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如双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1年。经开户行确认后,在原合同上注明“合同继续有效”字样,账户继续使用。
协定存款账户按季结息,其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是在原来单位活期存款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协定存款帐户与其相对应的活期存款帐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活期存款帐户的存款超过约定额度后,超过额度部分可享受协议存款利率,若活期帐户销户,协定存款帐户也须同时销户。
协定存款的最低约定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约定具体的基本额度。
协定存款帐户分A户(结算户)与B户(协定户),A户按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按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帐户不是一个独立存款帐户,客户可以通过结算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协定存款帐户的操作和管理由银行负责。
协定存款的A户视同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
协定存款帐户月均余额两年或两年以上低于最低约定额度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利率。客户在合同期内如需清户,必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