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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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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剧毒化学品[1]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剧毒化学品的分类标准[2]

  现行的有关化学品毒性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3个标准:

  (1)国家相关部门在2002年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共收录335种剧毒化学品。该目录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为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是:大鼠试验,经口LD50≤ 5O mg/kg,经皮LD50≤ 200mg/kg,吸人LC50≤500×10 − 6(气体)或2.0 mg/L(蒸气)或0.5 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2)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该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人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它的分级原则是依据6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国家行业标准《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该标准主要针对化工压力容器中使用或储存的化学介质(包括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并据以确定压力容器的类别和致密性、密封性技术要求。该标准对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的划分是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所规定的6项分级指标为基础进行的,当毒性程度分类用于确定压力容器的致密性、密封性技术要求时,四氯化碳、邻甲苯胺、苯应列入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化学介质,氯乙烯、\alpha-萘胺应列入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化学介质。

  由此可见,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充分注意到以上3个标准的一致性和区别。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对策[3]

  剧毒化学品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那么就要求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和特殊性,以及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加强管理,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

  1、储存剧毒化学品审批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省级和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目的就是使生产、储存企业及其生产装置在建设时期就打下本质安全的良好基础。那么现在储存的企业大部份是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的老企业,储存仓库安全设施简陋,虽然经过了前几年的整改,有一定的改善,但还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首先,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要求这些企业按照有关仓库安全规范整改仓储设施,提高安全条件;

  其次是国家总局应该出台具体操用性的实施细则,如公安部门如果不凭安监部门的意见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那么公安部门就不知道这个企业的安全条件是否达到,因为安监部门要求企业做安全评价并报备案,只有安监部门了解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是要求企业每季度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储存和使用情况:

  四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级安监部门案。现在很多企业还没有做安全评价,只有通过安全评价,才能批准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企业才知道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督促整改。

  2、经营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剧毒化学品。同时规定,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由于经营剧毒化学品时储存条件要求高,手续麻烦,安全管理标准高,很多原来经营的就不再经营了,经过专项整治后,现在只有桂林市医药有限负责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但是由于该企业是仓库是以前医药站的老仓库,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难以整改现在还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货源销售,影响了桂林辖区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的采购,每个使用单位需要到广州等外地购买,这样就增加了运输的安全隐患,因此应该确定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去经营剧毒化学品,为当地的使用单位服务。

  3、储存单位的备案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储存单位将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现在企业在变换管理人员时没有及时报告,库存数量也是没有及时报告,因此应该除了备案外,还要随时报告变换情况。

  4、停产、停业、解散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库存剧毒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制度和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处置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处置库存剧毒化学品时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级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在广西只有一家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但收费比较贵,达到每公斤四仟元以上,所以一些破产、停产企业不愿意送去处置,留下安全隐患,如果这个当企业不复存在时就更难以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了。因此这些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就要把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费用预算出来,确保库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处置。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增强创新意识,面对新问题、新矛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地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这个方针,一是要把安全摆在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纳入各级总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等发生矛盾时,必须自觉服从保证安全的需要。二是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关口前移,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权责一致、重心下移。一是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搞好职工培训:都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

  3、与时俱进,创新思路,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

  搞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剧毒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环节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剧毒化学品目录(2010).华中农业大学国资设备管理处
  2. 包晓跃,冯桂.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安全设计要求[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0(3)
  3. 吴明福.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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