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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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实行多极预算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
分级分税预算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我国在1995年调整后的分级包干制已经吸收分级分税体制中的分税因素,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则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预算体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预算体制。
综观全国的实践,分级预算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分级预算体制也就是多级预算体制,即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收入和中央补助组成,以上收入不满足需要时,允许发行地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
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政府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职责(财权)范围。
中央预算应当承担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为主的费用,地方应当承担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的费用,应当对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确的分工,不应该引起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繁复出现或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或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补助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
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保证中央的调控权和调控力度,在税收划分方法上,有的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都有本级的主体税种,大宗收入的税种归中央如:所得税、消税、关税等,收入弹性小的销售税和财产税归地方如:营业税等,有的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配,并通过中央的基础税率限制地方税率;有的实行分成或共享制。即属于中央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地方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或者属于地方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中央、双方共享。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分税、分管与分征相结合。
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基础上,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有纵向调节和横向调节两种形式。纵向调节的典型做法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全地征收国税,同时对每个地方给以补助,实行双向调节。补助金分为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
无条件补助是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补助金不限?使用范围与要求即不附带任何条件。
有条件补助是中央政府给下级政府的附带条件的补贴拨款,补贴的性质和目标是确定的,指如何具体使用该笔资金,不得移作他用,因而不会产生地方政府在共管辖范围内节省开支的诱导。
专项补助是上级政府对于接受补贴的下级政府要规定这种财政补贴的使用方向。
横向调节是是由“富川”直接向“穷川”转移支付实行地区间的互助式调节,不现再通过中央预算。
全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就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只是集权与分权关系及其相应的调节方法可以有经常的调整也就是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应当灵活的调整。
1.规范化
2.法制化
3.长期相对稳定、地方预算构成名副其实的一级预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