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预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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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预算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预算体制。分级预算体制的核心内容是,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相互独立,自求平衡。也即是说,国家立法机构只批准中央预算,不批准地方预算;各级地方预算由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和监督,具有独立性。
1994年,我国从本国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预算体制,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多级预算体制。
综观各国实践,分级预算体制的内涵包含以下几点:
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在分级预算体制下,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由本级立法机关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常收人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性收入和中央补助组成,收不抵支时,允许发行地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
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即事权)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支出职责(即财权)范围。在分级预算体制下,各级政府职责分工明确,各级预算重点层次分明。中央预算除国防费和行政管理费外,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为主,地方预算以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
3、收人划分实行分税制。税收划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都有本级的主体税种。大宗收入的税种,如所得税归中央;收人弹性小的税种,如销售税,财产税归地方。二是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配,并通过中央的基础税率限制地方税率。三是分成或共享制,对同一税种按一定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分管与分征相结合。
4、预算调节制度,即转移支付制度,包括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纵向调节的典型做法是补助金制度,分为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横向调节是地区间互助式调节,不通过中央预算。
5、各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的,就体制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但集权和分权关系及其相应调节方法可以经常调整。
从分级预算体制的内涵可以看出,分级预算体制有三个特点:
1、规范化和法律化。
2、长期相对稳定。
3、地方预算构成名符其实的一级预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