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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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法(Net Worth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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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法亦称为净值与支出法(Net worth and Expenditures method),是一种在犯罪调查或审计中使用的基于长期资产的间接证明应税收入的方法。当政府无法使用间接证据重构纳税人收入时,该证明方法可以有效地用来重构应税收入。
净资产法的原理[1]
- (1)净资产法
在给定的纳税年度内,某纳税人的净资产等于他的资产减去负债,如果有证据表明纳税人的净资产在该年度内有所增长,那么该纳税人该纳税年度内有财富的增长;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财富的增长不是来源于免税收入,如赠与礼物、贷款和遗产,那么这些增长就是应税的;如果按以上方法确定的应税收入超出纳税人申报表收入,那么该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收入。
另外一个因素在确认纳税人有未申报收入时也需要考虑。如果纳税人在该年度内花了钱,但是净资产没有减少,并且这些钱没有在申报表中作税前扣除,那么同样可以证明纳税人在该年度内财富有所增加。
净资产是一个时点数。在个人方面,净资产一般指个人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等于个人总资产减去个人总负债。在公司方面,净资产等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也叫做所有者权益,但请注意:在这里,资产是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因此,这里的净资产总值并不一定等于变现值。
如果税务审计师证明:①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净资产有所增长;②纳税人至少有一种应税收入;③纳税人在该年度内财富的增长不是来源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赠与、遗产、贷款、银行间资金转存等),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纳税人的财富增长来源于应税收入。
- (2)支出法
支出法(Expenditures method)证明纳税人收入的原理和净值法是一样的,基本方法也是完全一样的,两者的变化只表现为会计上的差异,支出法实际上是净值法的延伸。该方法的起点也是在某个时期期初评估纳税人的资产净值。纳税人可能有些资产,也可能什么也没有。如果这样,在检查期内,他的支出超过他报告的收入,而他当期期末的资产净值与期初资产净值没有变化,那么就明显显示出,他申报的收入少于他真实收到的收入。当然,这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当期纳税人会产生负的非应税收入,这就是问题所在。本方法主要是追踪纳税人消费的货物和服务支出(因为这些项目并不增加他的资产净值),与任何获取资产相反(如股票、债券、不动产等项目会增加他的资产净值)。支出法就是计算出纳税人用在可消费项目上的收入,如食品、旅行、给第三方送礼等,都不增加其净值。支出法在分析银行存款的支出上非常有用。该方法的简要模式也可以称为现金支出法。
净资产法适用于纳税人财务记录不足的情况;或者纳税人有足够的财务记录但是税务审计师认为不合理的情况。
净资产法的操作步骤[1]
- (1)净资产法
净资产法的操作步骤一般包括以下五步:
1)计算出:某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内期末净值;
2)减:该纳税年度期初净值;
3)加:该年度未列明的支出;
4)减:该年度免税收入;
5)减:该年度申报表收入。
按以上方法计算的余额如为正值,即意味着纳税人有未申报的收入,如表所示。
行号 | 项目 | 公式 | 值 |
l | 期末净资产:(种类,金额) | (1) | |
2 | 减:期初净资产:(种类,金额) | (2) | |
3 | 加:该年度未列明的支出 | (3) | |
4 | 减:免税收入 | (4) | |
5 | 减:该年度申报表收入 | (5) | |
6 | 等于:校验值 | (6)=(1)一(2)+(3)一(4)一(5) | |
如校验值>0,表示该纳税人可能有隐瞒的收入 |
详细说明:
1)总资产。用净资产法确定收入,税务审计师必须确认纳税人的期初和期末每一项资产的价值,期初是指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期末是指本年度的12月31日。为简化工作量,如果纳税人的某项资产与该年度纳税人的资产变化无关,那么该项资产可以忽略不计。
(a)现金。现金的收入、支出确定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有现金收支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税务审计师可以从八个方面确定现金情况:现金支出的证据;纳税人的承诺;申报表的数据;与财务有关的部门的声明或签字;纳税人账本;会计师或律师的声明;会计工作底稿;资金来源和运用分析。
(b)其他资产。其他资产一般是按照成本计价的,除非发生继承等难以确定成本的情形。
2)负债。税务局须为负债的存在搜集证据。如果纳税人的收入以现金为主,那么计算净资产时不应该包括应计负债;如果纳税人以负债的名义获得资产,例如借款购置固定资产,在计算时应分别计算资产和负债。
3)未列明的支出。为把未列明的支出计入净资产的增加,税务局有举证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纳税人为他的配偶或子女提供资金,那么这些支出也属于应加入净资产的支出。
4)应税收入的确定。如果计算的净资产的增加符合以下两种特征之一,那么可确认该笔收入为应税收入。
(a)可以归类为某一应税收入;
(b)不属于免税收入。
- (2)(现金)支出法
现金支出法具体计算方法很简单:
现金来源:
——每张申报表上报告的营业利润
——每张申报表上的折旧扣除
——销售的资产(毛收入)
——贷款本金的增加
——手持现金的减少
——银行账户中现金的减少
——工资(总额)
——净主要利润
——每张申报表上的其他收入项目,如养老金等
——非应税收入,遗产等
资金来源合计:
减去资金应用:
——手持现金的增加
——银行账户现金的增加
——存货的增加
——应收账款的增加
——应付账款的增加
——贷款本金的减少
——商用设备采购的支付
——不动产采购的支付
——流动资产采购的支付
——个人生活费用
资金应用合计:
多报或少报的资金数额:
然后,税务审计师对差额进行分析,资金来源大于资金应用,说明可能存在虚构的费用支出;资金来源小于费用,说明可能存在某些项目的收入没有入账。
案例一[1]
C影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60万元,负债总额102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20万元,负债总额1720万元。2007年兑现到期国债利息150万元,申报应税收入330万元。税务机关从上海市审计部门得知该纳税人为其上级支付国外旅游费10万元,该纳税人未在账簿中反映该项支出。
按净资产法方法计算:
(2820-l720)-(1560-1020)+10-150-330=90(万元)
计算余额为正值,即意味着纳税人有未申报的90万元收入,应当作为下一步评估工作的重点,确定收入的来源。
案例二[1]
李小宁未报告的应税收入有一个纳税人李小宁,非常有钱,但是常年很少缴税,现有其他纳税人向税务局举报他偷税,于是税务局对他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采用资产净值法和个人生活费用推算他的应税收入。具体计算过程如表4所示:
项目名称 | 2005年12月31日 | 2006年12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资产 | - | |||
手持现金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银行存款 | 15000.00 | 15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支票账户 | 2556.79 | 167.56 | 356.06 | 264.57 |
债券 | 90897.58 | 12l770.04 | 122001_00 | 131601.17 |
股票和应收票据 | 2983.72 | 1983.72 | 983.72 | 13487.50 |
不动产 | 9386.92 | 9386.92 | 9386.92 | 51886.92 |
商用设备 | 5700.oo | 5700.00 | 5700.oo | 5700.00 |
汽车 | 9428.49 | 4950.00 | 6854.70 | 8554.70 |
总资产合计 | 136953.50 | 159958.24 | 176282.40 | 242494.86 |
- | ||||
负债 | ||||
抵押和应付贷款 | 402.88 | 49.93 | 0.00 | 22260.00 |
折旧支出 | 7059.1l | 5105.90 | 4089.00 | 6040.85 |
总负债 | 7461.99 | 5155.83 | 4089.00 | 28300.85 |
- | ||||
净值 | 129491.51 | 154802.41 | 172193.40 | 214194.01 |
期初净值 | (129491.51) | (154802.41) | (172193.40) | |
新增净值 | 25310.90 | 17390.99 | 42000.61 | |
个人生活费用 | 12646.6l | 22303.34 | 16283.63 | |
净值的调整 | (1144.97) | (861.14) | (1039.21) | |
调整后的总收入 | 36812.54 | 38833.19 | 57245.03 | |
扣除 | (2394.66) | (2461.99) | (3738.75) | |
减免 | (2400.00) | (2400.00) | (2400.00) | |
- | ||||
修正后的应税收入 | 32017.88 | 33971.20 | 51106.28 | |
报告的应税收入 | (7527.33) | (18765.49) | (9610.33) | |
未报告的应税收入 | 24490.55 | 15205.7l | 414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