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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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障是指改革开放后从“社会优抚”中脱离的关于军人的社会保障相关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一员。
鉴于职业特点,军人保障不同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安排,有着十分鲜明的自有特点:
(一)自成体系
正如前述,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它的社会保障安排,虽要与整体国家社会保障相衔接和相适应,但又要体现军人的特点,所以在安排和设计上,非常注重相对独立和自成体系。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五个方面组成:军人保险、军人优抚、军人安置、军人(包括军属)福利和军人救助。其中军人保险又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等内容。
(二)对象特殊
军人保障的对象无疑主要是军人,但又不限于此,军人的家庭成员也被列于保障之列,包括现役军人家属、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等,都是军人保障的对象。
(三)待遇优厚
军人保障的待遇,通常要高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其待遇优厚主要是出于:(1)军人从事的职业风险更高(甚至牺牲生命);(2)军人履职的付出和损失更大。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给予军人较高的待遇,实际也是对军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在军人社会保障待遇中,包含有较多的福利和优待内容。
(四)激励明显
军人保障的各种精心安排,充分考虑了有利于消除军人后顾之忧,有利于安定军心和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等因素,所以保障的实施,将对提高军队的吸引力和战斗力,以及促进军人为国无私奉献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激励作用。
军人保障的作用[1]
军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组织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证军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它属于国家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分配过程中,对军人、军队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就是军人社会保障的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对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再分配有财政收入再分配、转移性再分配和自助性再分配等类型。从国家财政收入再分配的角度讲,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要依赖于国家财政。也就是说,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通过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拨款给军人社会保障机构,再由军人社会保障机构将来自全社会的资金发放给少数需要帮助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这是财政收入再分配。
转移性再分配是指通过再分配实现国民收入从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转移收入的再分配。在军人社会保障分配中,无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高低,都必须缴纳相同数额或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税或费;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时,根据收入损失或保证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平进行给付。不是所有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都会遇到同样的风险,也不是所有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都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在军人社会保障基金中,相当部分属于军人个人缴费,这些经费通过专门的保障项目只补助给需要提供保障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果享受的军人社会保障待遇高于所支付的税或费,说明其他参加军人社会保障的成员为其分担了负担;反之,则说明他为其他参加军人社会保障的成员分担了负担。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进行了转移性再分配。
自助性再分配是指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同时期的收入所进行的再分配。当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资收入时,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缴纳社会保障费)建立基金;当其没有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时,就返还给军人及其家庭成员。这种再分配实际上是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进行强制性“储蓄”,以备不时之需。军人退役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能劳动时的一部分工资收入储存起来,用于不能劳动时的消费,是对军人生命周期中的工资收入进行自助性再分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把健康时不需要而患病时需要的支付从健康时的收人中扣除,用于患病时的支付,这是在健康与患病之间进行了收入再分配。这些分配具有自助性,因此,称为自助性再分配。
由此可见,军人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这一分配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一)军人社会保障对个人的作用
1.补偿作用
这是指为遭遇困难和风险的军人的收入损失提供适当的补偿。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预先筹集一笔数额较大的保障基金,能够预防军人遭遇各种风险时不至于失去生活来源。军人在服役过程中,如果遭遇到意外伤害和疾病,不能再从事军事劳动或暂时失去军事劳动能力,不能通过按劳分配来索取生活资料,那么,有了军人社会保障基金,就可以获得经济上、物质上的帮助和补偿。
2.恢复作用
这是指恢复遭遇风险的军人的军事劳动能力,为劳动力的恢复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军人在患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恢复劳动能力。军人社会保障在军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物质帮助,解决了仅依靠军人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使军人社会保障待遇享受者得以休养生息,为军事劳动力的再生产创造了条件。因此,军人社会保障对于保护军事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稳定家庭经济生活,维护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秩序,恢复军人的劳动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3.分散风险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除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外,还通过社会统筹、个人按比例缴纳等渠道筹集,共同向军人社会保障机构投入适量资金,再通过军人社会保障机构集聚补偿资金,对需要补偿的人实施补偿。实际上,这是一定范围内的全体成员共同分担了部分成员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从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就军人社会保险而言,由于遭受风险损失的军人毕竟是少数,因此,众多的被保险军人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保险税(或保险费),就可以建立起数额巨大的保险基金。少数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这样,参加军人社会保险的全体军人共同分担了少部分军人的风险。
(二)军人社会保障对军队的作用
1.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凝聚军心,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使军人的伤亡、医疗、养老保险有法律保障,现役军人能安心、放心、尽心服役,这样有利于增强军队的凝聚力,激发广大官兵爱军习武、献身国防事业的热情,调动军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2.建立新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军事经济效益
军人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多层次的、社会的、国家财政的、军队的、多方面国防投入的军事经济活动。军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障力和战斗力,其投入资源与创造的战斗力之比是衡量军事经济活动有效程度的指标。投入少而创造的战斗力高,说明军事经济效益大。从军人社会保障的构成来看,军费的直接投入相对较少,却带来了军心的稳定,激发了军人的斗志,对军队战斗力的提高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显著效果。
1.军人社会保障能够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国家统包社会保障,不仅国家的财政负担会越来越重,而且也使人们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思想。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国家统包一切的状况,实行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当然,个人缴纳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除了能够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外,也是出于增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尊心、自信心、责任感的需要。
2.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军人社会保障通过对公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调节军队内部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实现军队和社会的稳定。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顺畅、有效实施,可以使军人在遭受年老、疾病、伤残等风险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可以提高军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军人对生活的安全感、心理平衡感、社会公平感、人际关系密切感和政治上的向心力,从而维护军队的稳定。军人是国家安全的捍卫者和社会稳定的营造者,军队的稳定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 ↑ 郭士征主编,社会保障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1,第3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