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护原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关税保护原则(Rule of Custom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
目录 |
关税保护原则是指仅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原则上不允许其他一切非关税措施,现在实行的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都要逐步转化为关税保护。然后,成员国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方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也就是说,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手段。这是因为关税措施的保护程度显而易见,并且各成员方之间容易就关税措施的使用进行谈判。关税保护原则在肯定关税保护是合法手段,限制、取消或禁止使用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同时,要求各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税率。因此关税保护的原则不是提倡用关税进行保护,而是只允许采用关税这种透明的保护措施而不是非关税壁垒,而且在原则上税率应当不断降低。
关税保护原则也有例外规定,例如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或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等为由修改或撤消已做出的关税减让。
一是以关税作为各缔约国唯一的保护手段。
另一层含义是各缔约国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关税水平只能降,不能升。
①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调节作用要得到保证,关税税率的高低来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可达到管理和控制贸易,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②征收关税虽也回给进出口双方带来国民净损失,造成全球经济福利的减少,但征收关税所造成的福利损失,要比数量限制等非关税保护的损失少。
③一国关税税率的高低基本可用来衡量该国的贸易保护程度,而非关税保护则难以衡量。
④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关税制度下比较容易执行。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规定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的生产,而不得通过其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另一方面又规定关税要逐步削减,并通过光水减让表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