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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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投资主体是指运用公有资产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并且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归公共占有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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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投资主体、公有投资主体和公私复合型投资主体的区别[1]
由于其投资所有权性质不同,使私有投资主体、公有投资主体和公私复合型投资主体在投资动机、投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私有投资主体直接地和主要地追求投资所带来归私人占有的剩余价值或超额剩余价值;公有投资主体直接地或主要地追求投资所能带来丰裕的归公共占有的社会财富,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整个进程中,上述三种投资主体不是一种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一同兼容并存的关系。不过,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种类的投资主体在整个投资领域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趋势是不一样的,从而不同历史阶段形成不同的投资主体格局。就一般而言,在私有制商品经济阶段,私有投资主体占主导地位;在公有制商品经济阶段,公有投资主体占主导地位;在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商品经济阶段,公私复合型投资主体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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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晓十,刘国旭,李旭宗.投资地理学.西安地图出版社,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