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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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回购(Open Market Re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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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回购是指公司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公开的证券市场购回自身发行的股票。当公司在公开市场购回股票时,需要披露购回股票的意图、数量等信息,并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回购方式很容易推高股价,从而增加回购成本,另外交易税和交易佣金方面的成本也很高。公司通常使用该方式在股票市场表现欠佳时小规模回购为特殊用途(如股票
期权、雇员福利计划和可转换证券执行转换权)所需的股票。美国公司90%以上的股票回购采用公开市场回购方式。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公开回购方式所回购的股票总金额达1870亿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实施公开市场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方面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尽可能减少股票回购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平均而言,在美国市场上公开市场回购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仅为2%—3%
公开市场回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公开收购要采取保密措施。并购方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要约收购”前,应该暗中在股市上争取以低价收购5%的股票。在收购比例达到5%时在发出要约。这样可以避免因走漏信息致使该目标公司股价在发出要约前就猛涨。
2.确定公开收购的价格,关系到股权收购的成败。由于要约收购是公开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直接交易,故各方是否出售其股票,完全取决于股东自己的判断,而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约价格。
3.公开收购要约发布后,并购方只能以此收购要约作为购买股票的工具,而不能在此要约的有效期内以其他形式购买其他股票。公开市场回购中,究竟并购方应该拥有目标公司多少股份才算收购成功,这要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重大决议所必需的股份数量而定。
1.公开市场回购以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一30%为界限。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依照集中竞价交易规则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才适用有关公开市场回购的规则.包括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则仅为普通投资者,适用《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规则,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调整。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后,继续购买该种股票的。则属于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应适用有关继续收购规则的约束。
2.公开市场回购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依照集中竟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公开市场回购发生在证券交易所内。其收购对象为已上市交易的股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已上市交易的社会公众股和未上市交易的国家股、法人股,公开市场购买的对象为社会公众股。这是公开市场购买和协议收购的一项区别.协议收购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交易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公开市场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完全适用普通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交易规则来进行,无需采用要约收购的特殊规则来进行.这是公开市场购买与要约收购制度的主要区别。
公开市场回购是股份回购中最常用的方式,使用频率是其他三种的1O倍。但是,与其他类型比起来,公开市场回购只能购回部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大约为5%,而固定价格标购却可以购回16%。缺点是在公开市场购买时会推高股价,从而增加回购成本,另外,交易税和交易佣金也是不可忽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