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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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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罪(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目录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保险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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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在实践中,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第一,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第二,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即将不符合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标的投保。与前一种情形的不同在于,此种情形是保险标的确实存在,这是不符合相应险种的投保要求,属于以次充好;而前一种情形是无中生有。第三,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保险标的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具体包括两种行为:第一,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予以理赔的一个重要依据。“编造虚假的原因”,就是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发生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致,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第二,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骗取超过其应得赔付数额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在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就不必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类保险一般都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因而,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获取保险金。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就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种人构成。具体来讲,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在该罪以不同的行为方式实施时有所不同:

  (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4.保险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认定保险诈骗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其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如故意纵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属于牵连犯。但是,此处的牵连犯不再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理,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2)在实施保险诈骗的过程中实施的上述以外的其他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属于牵连犯,对这种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处断原则的牵连犯仍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一般原则处理。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相关法律

  1、《刑法》 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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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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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76.80.* 在 2015年8月2日 08:20 发表

这与10年的社会保险法有什么关系吗,是不是当时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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