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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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Insurance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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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是运用各种科学的调查方法,获取保险经营活动及其有关的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和分析,用以反映保险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结构、速度、深度、密度、效益等状况,揭示保险经济现象运动规律,实施监督管理的工具。保险统计是保险企业核算的方法之一。
保险统计通常包括三种含义,即保险统计工作、保险统计资料、保险统计学。保险统计工作是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前提下,按照保险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出各项具体规定和统计指标体系。通过建立全面的保险统计制度,开展各种调查研究,为正确制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情况和数据,以便指导保险业务的经营,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保险统计资料是保险统计工作所取得的各项资料的总称,是保险信息的主要载体。它包括反映保险现象的规模、水平、速度和比例关系的数字资料,对保险现象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进行分析后所得到的数字资料,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料。保险统计学是系统地论述保险统计的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学科。它是对保险统计实践活动的理论概括和科学总结,为保险统计实践活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
统计工作、统计资料和统计学是构成统计这一完整的概念不可缺少的三个方面,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统计工作为社会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学与统计工作表现为统计理论与统计实践的关系,统计工作为统计学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统计学对统计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保险统计的职能是指保险统计在保险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基本功能。它是保险统计本身所固有的,即信息、咨询、监督。
(一)信息职能
保险统计的信息职能,就是将调查获得的保险经济现象及与之有关的数据材料,经过加工、整理和汇总,采用某种方式和一系列指标表现出来,作为信息提供给有关方面,作为历史资料以备研究。这是保险统计的最基本职能。统计信息与会计信息不同,会计只能提供“保费金额”、“赔款金额”这类用货币计量的信息,因此是不全面的。统计不仅能提供货币量度的信息,而且还能提供如“承保数量”、“赔款件数”、“受损面积”这类实物量度的信息及保险金额,能够对保险标的的做出全面的反映。
由于统计信息具有广泛性、客观性、数量性、标准统一性、总体系统性、多层次性等特点,所以在今天的信息社会中,统计信息在经济信息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
(二)咨询职能
保险统计的咨询职能,是指保险统计部门用自己所掌握的全面的、系统的保险统计资料向保险内外开展综合的或者专题的咨询服务,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实施意见和对策建议。这是由于统计部门掌握的资料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具有货币量度指标,而且有实物量度、劳动量度指标;不仅具有某个专业资料,而且有各专业的全部及综合资料。就保险统计来说,它不仅有保费和赔款指标,而且有保额、承保数量、赔款件数等指标;不仅有单一险种指标,而且有统计范围内所有开办险种的各种指标。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决定它能担当起向各个方面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职能。
保险统计部门的咨询职能,应建立在反映客观现象的保险统计资料及其有关资料全面深人分析的基础上,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通过定量观察与综合分析,正确评价、判断和揭示客观现象的趋势、本质和规律,使自己提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比较坚实的事实基础和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监督职能
保险统计的监督职能,就是运用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反映保险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促进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统计调查,检查对保险政策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从政策和制度角度实行监督。保险政策是根据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因此保险经济活动必须在保险政策的指引下进行。统计调查的内容就是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促使管理层或业务部门调整工作方向,向着保险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认真执行统计制度,是保证统计数字科学、真实、准确的前提。通过统计调查可以发现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以便对违法者采取制裁措施,及时订正不实的数字,恢复保险经现象的本来面目。
2.运用统计分析检查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从经济角度实行监督。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对统计反映的情况,如承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赔款额、赔付率、利润等进行全面的分析,找出导致各项指标升降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题,一面向有关部门反映,一面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监督。
实行保险统计管理的意义在于:
1.为制定保险经营计划和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保险统计通过定期统计报表、专门调查(如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形式,以大量的统计指标数据,全面反映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及相关经济状况,这些准确、及时的数据为计划目标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同时,通过统计分析,揭示出保险经济活动的规律性,为保险企业管理者掌握全局,了解信息,进行经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为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提供依据 进行保险理论的研究,探讨新的经营方式,是促进保险经营活动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 而理论研究是阻实践为基础的,离开了实践,理论研究就成了无源之水。保险统计通过系统、完整、科学地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存储保险经济有关历史资料,为保险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践数据和资料。
3.为制定保险法律法规,监督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提供依据,保险法律法规是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总目标和有关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在准确掌握了一定时期保险业务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保险业务自身的特点制定的,它贯穿于保险经济活动的始终。因此,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如此才能符合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规律。
同时,通过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的分析研究,可阻对保险经济运行状况实施定量检查,以监督保险法律法规在各时期的执行效果。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最终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稳定地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多家办保险的局面已经形成 因此,在构建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时,作为保险市场构成主体的各家保险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经营方式,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建立以业务统计、资金运用统计、财务统计、人事统计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指标体系。具体来说,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内容包括:
(一)保险业务统计指标体系
保险业务统计是全面反映保险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状况的统计,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业务成果统计和保险业务理赔统计。其中,反映保险业务成果的统计指标主要有:保费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保险金额、保户储金、分保保费、分保手续费、承保数量、退保人数、全员人均保费收入等;反映保险业务理赔的统计指标主要有:赔案件数(包括已决赔案件数和未决赔案件数)、赔款(包括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给付(包括死亡、伤残、医疗给付额、满期给付额、养老金给付额)、无赔款优待款、退保金、赔付率(即赔款与保费收入之比)及对各种出险原因(如火灾、盗窃等)进行的分析
(二)保险资金运用统计指标体系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把保险资金用于种种投资,已成为保险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增强偿付能力、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保险资金运用统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保险资金的数量和运用规模统计。保险资金的数量.决定了保险企业有多少资金可进行投资,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人身保险的各种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它可运用的资金(如承保盈余、暂时闲置的资金)组成。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及保险资金的数量等因素影响,可通过计算保险资金运用率(即投资资金总额与企业全部资产之比)来反映。
2.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统计。保险资金投入资本市场后,呈现多种投资形式,如购买债券和股票、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投资基金、同业拆借等,对于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额、所占份额、投资收益等需要进行统计。此外,在所运用的保险资金中,还需统计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各自所占份额。
3.保险资金运用效益统计。主要对投资收益总额、资金运用盈利率(指投资收益总额与投资资金总额之比)、资金运用回收率(指年度实际回收的资金总额与年度应按期回收的资金邑额之比)、资金平均占用时间、资金运用成本率(指投资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与投资资金总额之比)等指标进行统计
(三)保险财务统计指标体系
保险财务统计,是对保险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财务评价进行综合描述,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保险财务成本统计。指对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赔款支出、各种准备金(如未决赔款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代办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灾防损费、业务招待费、有价证券买卖损失、业务管理费等指标进行统计。
2.保险财务评价统计。指对保险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价,包括对经营状况指标和经营成果指标的统计。
其中,反映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要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投资资金总额
反映经营成果的指标则主要有:
(4)费用率=费用总额/营业收入
(6)全员人均利润=利润总额/职工人数
(四)人事统计指标体系
人事统计是保险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人数(包括对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其它人员等五大类人员的统计)、人员流动、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工资福利总额、职工平均工资、职称晋升状况等指标的统计。
保险统计应用于保险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设计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采用大量数据来反映和研究保险经营管理规律。因此,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归口”的管理原则,实行保险统计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必须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统计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遵守统计规律,坚决抵制违反统计制度、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弄虚作假行为;二是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三是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系统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并且有权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业务计划进行检查和监督。
其次,必须加强保险总公司计划部的统一管理,以确保统计指标及其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的一致性,保险统计报表的设计、组织填报及指标说明等事项应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管理, 确保统计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的统一 有关部门需要增设统计项目或增加非一次性统计报表时,必须由计划部批准, 防报表泛滥,最后,必须认真审查统计报表,对外公布和计算使用的数字, 统计部门签发的为准 在统计调查和编制统计报表的过程中,要对照原始单证对数字认真审查,避免漏报、错报数字或项目。统计报表应严格按规定日期报出,并且经主管经理、统计负责人和制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公司对外公布和计算使用的数字,以该报表为准。若报表报出后发现错误,应及时发文更正。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不断走向成熟,《公司法》、《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制度》、《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逐步落实,各阶层对保险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统计必将在保险经营管理中越来越发挥出其反馈信.息、提供咨询、实施监督、参与决策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