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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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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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条款,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执行某些潜在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之前,要获得投资人的批准。实际上就是给予投资人一个对公司某些特定事件的否决权。
投资人以小股东的方式投资,要求保护性条款是合理的,也是非常正常的,设立保护性条款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小股东,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但投资人对保护性条款的行使,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的干扰,创业者在这个条款的谈判是要考虑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
也许你会认为投资人通过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对公司就有足够的控制,保证公司不会从事任何违背其利益的事情,投资人没有必要太关注保护性条款。
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作为董事会成员,投资人代表的法律职责是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有时候,公司的利益与某特定类别股份(比如A类优先股)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时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作为董事,他在法律上应该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意某件事,而作为某类股份的股东,需要通过其他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A轮融资后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通常占公司股份比例为20%-40%,如果普通股股东联合起来,他们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 优先股无法影响股东投票,因为他们的股份不够;
- 优先股也无法影响董事会投票,因为他们的席位不够。(比如,董事会组成是2个普通股席位、1个优先股席位、无独立董事席位)。
投资人需要通过保护性条款,至少要防止普通股股东(比如创始人)做以下事情:
Term Sheet中典型的优先股保护性条款(中/英文条款对照)如下:
Protective Provisions: So long as any of the Preferred is outstanding, consent of the holders of at least 50% of the Preferred will be required for any action that:
(i) amends, alters, or repeals any provis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r Bylaws in a manner adverse to the Series A Preferred;
(ii) changes the authorized number of shares of Common or Preferred Stock;
(iii) authorizes or creates any new series of shares having rights, preferences or privileges senior to or on a parity with the Series A Preferred;
(iv) approves any merger, sale of assets or other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or acquisition;
(v) purchases or redeems any common stock of the Company (other than pursuant to stock restriction agreements approved by the board upon termination of a consultant, director or employee);
(vi) declares or pays any dividend on any shares of Common or Preferred Stock;
(vii) approves the liquidation or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保护性条款:只要有任何优先股仍发行在外流通,以下事件需要至少持有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
(i) 修订、改变、或废除公司注册证明或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对A类优先股产生不利影响;
(ii) 变更法定普通股或优先股股本;
(iii) 设立或批准设立任何拥有高于或等同于A类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或特许权的其他股份;
(v) 回购或赎回公司任何普通股(不包括董事会批准的根据股份限制协议,在顾问、董事或员工终止服务时的回购)
(vi) 宣布或支付给普通股或优先股股利;
这些保护性条款的数量有多有少,少则3、4条,多则二十多条。我认为以上条款是公平及标准的,而其他没有列出的条款是对投资人有利的,而且通常不是风险投资的典型条款。
跟Term Sheet所有其他条款一样,保护性条款的谈判结果,也是根据企业及投资人双方的谈判地位决定,谁强势,谁就获得有利的条款。
保护性条款通常是Term Sheet谈判的焦点,创业者当然希望保护性条款越少越好,最好没有;而VC刚好相反,希望对公司的一系列事件拥有否决权级别的控制。有没有这个权利是个问题,而行不行使是另外一个问题。
1、保护性条款的数量
如上文罗列,投资人在保护性条款中会要求对公司的一系列事件拥有批准的权利。创业者跟投资人谈判的最直接目标就是减少这些事件的数量,而不是试图取消保护性条款。
因为公司的重大事项都会通过董事会来决策,董事会保障公司的利益。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其实是防止发生有利公司但可能危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几类:
- 可能改变优先股权利和地位的(如上文i、iii);
- 可能改变优先股股权比例的(如上文ii、v);
- 可能改变优先股退出回报的(如上文iv、vi、vii)。
这些事件都是与投资人的利益直接、紧密相关的,其他事件都是可以通过谈判,排除在保护性条款之外。通常而言,上文的7个条款是比较标准和容易接受的。
另外,如果投资人强势,要求对更多事件拥有批准权利,创业者也有其他处理办法,比如:
(a)要求公司运营达到阶段性里程碑之后,去除某些保护性条款;
(b)把投资人要求的某些保护性条款变成“董事会级别”,批准权由投资人的董事会代表在董事会决议时行使,而不由投资人的优先股投票。
2、条款生效的最低股份要求
公司应该要求在外流通(outstanding)的优先股要达到一个最低数量或比例,保护性条款才能生效。是“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就生效,还是“超过X%的A类优先股在外流通”才生效。
很多保护性条款中要么明确,要么隐含地要求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保护性条款都有效。这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因为回购或转换成普通股,优先股只有1股在外流通,这1股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应该拥有阻止公司进行某些特定事项的权利。
通常而言,这个生效比例越高对创业者越有利。我看到比较多的是25%-75%,50%好像没有什么争议,双方应该都是可以接受的。
3、投票比例下限
保护性条款实施时,“同意”票的比例通常设为“多数”或“超过50%”,即公司要执行保护性条款约定的事项之前,要获得持有多数或超过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比例被设置的更高,比如2/3,尤其是公司有多个投资人的时候(A轮联合投资,或公司经过多轮融资),要保证多数投资人支持公司执行的某个行为。
通常而言,这个投票比例的门槛越低对创业者越有利。如果太高,创业者就要当心股份比例小的投资人(small investors)不适当地行使否决权。比如,条款要求90%优先股同意,而不是多数(50.1%)同意,那么一个只持有10.1%优先股的投资人就可以实际控制保护性条款了,他否决就相当于全体优先股股东否决了。
4、不同类别的保护条款
当进行后续融资时,比如B轮,通常会讨论保护性条款如何实施。有2种情况:(a)B类优先股获得自己的保护性条款;或(b)B类优先股与A类优先股拥有同一份保护性条款,并一同投票。
创业者(公司)当然不希望不同类别的投资人各自拥有单独的保护性条款,而希望所有投资人采用同一份保护性条款,所有投资人一起投票(情况b)。因为 A、B类优先股的保护性条款分开的话,公司做任何保护条款中的事情,需要面对2个潜在的否决表决。如果是A轮投资人继续投资B轮,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自然是选择(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