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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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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是指,我国市场取向改革是在权力中心(党中央、国务院等国家权威部门)的组织领导下,通过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的强制自上而下推进的。这种权力中心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称为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1]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与诺思悖论

  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规则,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2]。随着产品要素价格市场规模技术等的变化,就会打破原有的制度均衡,出现新的获利机会,从而产生制度需求

  如果组织或操作一个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小于其潜在制度收益,就可以发生制度创新。至于一个社会通过何种制度变迁方式来获取这一潜在收益,则主要受制于这个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偏好结构。在特定的路径依赖下,我国在改革之初选择的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其特征是:

  1、权力中心凭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及利益刺激,在一个金字塔型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地规划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

  2、尽管潜在制度收益的出现会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但只有当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收益大于其成本时,实际的制度变迁才可能发生;

  3、权力中心为制度创新设置了严格的进入壁垒,即其他利益主体只有得到权力中心的授权才能进行制度创新[3]

  若要以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必将遇到一个难以解开的“诺思悖论”,即权力中心在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时,不仅具有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动机,而且总是力图获取最大化的垄断租金。这样,在最大化统治者及其集团垄断租金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就存在着持久的冲突,从而当权力中心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时,会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长期存在[2]。“诺思悖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中表现为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之间的冲突。因此,在一个由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主导制度变迁方向的框架内,为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将因难以解开“诺思悖论”而面临一系列很难逾越的障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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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J〕,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3-10
  2. 2.0 2.1 道格拉斯·C·诺思,1994,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
  3. 3.0 3.1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J〕,经济研究,1994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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