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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商环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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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的概述

  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是世界银行为衡量各国小企业运营的客观环境而设计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代表该国企业营商的难易程度。

  2001年,世界银行提出加快发展各国私营部门新战略,急需一套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环境的指标体系,即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更好地实施促进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的战略,世界银行成立了Doing Business小组,负责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创建,,经过几年的努力,Doing Business小组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由2004年的五组发展到2005年的十组,并正式出版了2004和2005两份年度报告。2004年Doing Business小组重点研究了有关企业生命周期的环境指标。2005年侧重研究了登记物权税制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等指标。2006年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跨国贸易、治安环境等指标。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数据的产生过程一般遵循五个步骤:(1)在学术顾问指导下,收集和分析现行法律和规章。(2)针对当地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如,律师和企业咨询顾问等设计评估分析工具或问卷。(3)问卷要有一个严格的假设前提,以确保各国数据的可比较性。(4)当地专家与 Doing Business团队进行多轮的互动。(5)将初步结果提交给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以进一步改进问卷和重新收集数据。

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的国际比较

  为评估各国企业营商环境,世界银行通过对155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研究,对构成各国的企业营商环境的十组指标进行了逐项评级,得出综合排名。营商环境指数排名越高或越靠前,表明在该国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条件越宽松。相反,指数排名越低或越靠后,则表明在该国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越困难。

  通过对155个国家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比较分析,不难看出,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靠前的国家大部分是发达国家。高收入的OECD国家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普遍靠前,近80%的OECD国家的营商环境指数排在前30名。这些国家按营商指数高低排位为:新西兰(1)、美国(3)、加拿大(4)、挪威(5)、澳大利亚(6)、丹麦(8)、英国(9)、日本(10)、爱尔兰(11)、冰岛(12)、芬兰(13)、瑞典(14)、瑞士(17)、比利时 (18)、德国(19)、荷兰(24)、韩国(27)、西班牙(30)、奥地利(32)、葡萄牙(42)、法国(44)、意大利(70)、希腊(80)。

  全球高收入国家和地区共有31个,人均国民收入为$27833.2。除OECD的23个国家外,他们的排名为:新加坡(2)、中国香港(7)、波多黎各(22)、以色列(29)、中国台湾(35)、科威特(47)、斯洛文尼亚(6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69)。OECD国家排名前30名的有 18个国家,加上高收入的排名靠前的4个国家。这样,高收入国家在前30位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中占到73%。

  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共有22个,平均人均国民收入是$5958.2,他们的排名为:立陶宛(15)、爱沙尼亚(16)、马来西亚(21)、毛里求斯(23)、智利(25)、拉托维亚(26)、斯洛伐克(37)、沙特阿拉伯(38)、博茨瓦纳(40)、捷克斯洛伐克(41)、帕劳群岛(50)、阿曼 (51)、匈牙利(52)、巴拿马(57)、波兰(54)、墨西哥(73)、阿根廷(77)、乌拉圭(85)、哥斯达黎加(89)、黎巴嫩(95)、克罗地亚(118)、委内瑞拉(120)。在前30位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中占到了6家。

  中等偏下和低国民收入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区间分别是$1000至$3500和$1000以下的国家。其中,中等偏下国民收入的国家共计50个,低收入国家52个,合计占155个国家的65.8%。中等偏下国家企业营商指数进入前30名的只有泰国和南非,泰国排名20,南非排名28。两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分别是$2500和$3500左右,远高于中等偏下国家的$1987的平均人均收入水平。收入中等偏下国家在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前30至60名的有12个国家,占40%。而低收入国家进入前30至60名的只有4家,分别是所罗门群岛(53)、尼泊尔(55)、尼加拉瓜(59)和巴基斯坦(60),占13.3%。中国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第9l位,人均国民收入$1290,远低于中等偏下国家人均国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表明,多数发展中国家企业营商环境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经济发展也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收入自然也偏低。与其相伴的腐败现象也比发达国家严重。随着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的公布,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的影响不断扩大,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引起许多国家的关注。特别是地处欧盟和亚洲的许多国家,政府部门对落后的营商环境进行了不懈的改革。经过连续几年的努力,一些欧盟国家和亚洲国家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有显著的提升。如:东欧的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北欧五国,亚洲的泰国和马来西亚等。

  在过去的两年里,一些国家总共有26项改革因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的激励而实行。如,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放松了企业进入条件;约旦、塞尔维亚等国在合同执行方面进行改革,提高丁合约执行效率;波兰等国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程序和时间进行了改革。其他的改革涉及简化海关手续、增加劳动管理弹性等。欧洲国家特别是北欧和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改革力度较大,2003年前十名改革国家除印度和哥伦比亚外其余均是欧盟国家。它们是斯洛伐克、比利时、芬兰、立陶宛、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在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上,这些国家提升较快。欧盟国家改革更多侧重借贷取得、合同执行和雇佣与解雇等方面;发展中国家则更多改革了企业开办等法律规定。2005年,欧盟国家改革重点转移到投资者保护和注册物权方面。2005年,亚洲等发展中国家开始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据世界银行企业营商环境报告,去年前十位致力改善企业营商环境的国家和地区排名,除德国、芬兰外,均为发展中国家。如,塞尔维亚、格鲁吉亚、越南、斯洛伐克、埃及、罗马尼亚、拉托维亚及巴基斯坦。非洲国家特别是南部非洲国家几乎没有任何改革措施,从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看,排在最后的几乎全部是南部非洲国家。

  近年来,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竞争日益激烈。2004年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前十名的是:新西兰、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挪威、英国、加拿大、瑞典和日本。而2005年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前十名是:新西兰、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丹麦、英国、日本。以中国香港为例,2004年排名第四,仅次于新加坡,2005年排名降至第七,而亚洲“四小龙”其余两名成员韩国和中国台湾均跌出前二十名,分别排名27及 35位。由此可见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竞争激烈的程度。

我国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现状

  2005年,我国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综合排名第91名。其中十项分类指标中,有四项比较靠前。如,注册物权排名 24,跨国贸易排名48,合同执行排名47,企业关闭排名59,剩余的六项均比较靠后。如,雇佣和解雇排87位,投资者保护排第100位,借贷取得排 113位,税制排119位,企业开办和申领营业执照分别排在126位136位。从分项指标排名可看出我国企业营商环境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具体表现为:在雇佣和解雇方面存在解雇困难和解雇成本高的问题;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企业交易不透明和企业代理问题;在企业借贷获得方面,缺乏有关企业借贷信息的交流,存在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在税制方面,存在处理税务手续多、所花费的时间多、税赋水平高等问题:在企业开办方面存在开办手续繁复、成本高的问题;在申领执照方面,同开办企业一样存在手续繁杂和花费时间长及成本高的问题;在合同执行方面,存在商业合约执行步骤少、合约执行的法律保护不够、合约执行时间过长等问题。

提升我国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的思路

  首先,应有选择的通过改革,提升部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其次,对企业营商环境改善要采用行政改革司法改革同步进行的方式。一次性整体提高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全面改革十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提升至前20 名,估计成本是年国民收入的1.4%到2.2%。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很大的经济负担。根据Doing Business的研究,企业营商环境指标间平均相关系数仅为0.39。其中,雇佣和解雇指标与跨国贸易指标相关系数只有0.15,关闭企业与合同执行指标的相关系数最高是0.64。指标之间的低相关系数表明不同指标之间的影响较弱,说明一国提升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改革可不必同时进行。分步实施改革不仅可降低改革成本,还可提高改革速度。

  分步改革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下,提升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中的注册物权、企业开办、许可证、雇佣和解雇、跨国贸易等指标要比提升企业借贷取得、投资者保护、税制、合同执行和企业关闭等指标难度要小一些。以企业开办的指标改革为例,2006年新颁布的《公司法》显著降低了国内新企业开办的最低注册资本。新规定对各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为3万人民币,而以前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0万人民币。改革前,我国是世界上注册资本金要求最高的八个国家之一,相当于人均国民收入$1290的44倍,改革后只有2.6倍左右。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大幅降低,使开办新企业更加容易。此外,新《公司法》允许个人开办企业。所以,改革后,我国企业开办的指标排名将会有很大提升。

  实现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改革路径有两条:一是行政改革,二是司法改革。以企业注册为例,行政改革可从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开始,包括注册资本数量、办理手续的程序、时间和成本。这将减少因不了解而损失的时间,减少贿赂或非官方的收费比例。司法改革涉及《公司法》等的完善。我国从2005年开始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修改重点在于降低企业进入门槛;《证券法》修改重点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以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为目的。已制定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表明知识产权问题也受到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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