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分工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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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格分工管理目录[1]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指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的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分管的商品目录。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的内容[2]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中包括商品类别、编号、商品名称、等级、规格、牌号、价格管理部门和管理市场等。凡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其收购价格、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规定部门统一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市场,其价格由下级物价部门安排。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的发展[3]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是物价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现,是各系统;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权限具体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价格管理权限的逐级下放,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3年7月5日.国家物价局会同商业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轻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丝绸公司联合修订了1973年制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农产品收购价格,原管111种,修改后保留了81种;农产品销售价格,原管理26种,修改后保留了21种。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规定,进一步放开了农村经济政策.取消了粮、棉、食用植物油、生猪等统购、派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与此相适应,国家物价局、商业部、林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8部、局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若干规定》,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收购价格减少为国家定价17种,国家指导价11种,共28种;将销售价格减少为24种。
1983年12月23日,国家物价局会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丝绸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下达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试行)》的通知。《通知》对1973年颁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减少了中央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品种,下放一批产品价格归地方和企业管理。]986年4月,国家物价局重新制订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业产品目录,由51类1083种减为48类745种。国家物价局于1987年12月29日、1988年2月10日、1988年6月25日、1989年9月16日,先后印发了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我国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将随着各系统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权限的调整进一步修订,逐步减少中央部门分管的商品价格,扩大地方和企业管理商品价格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