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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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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隐藏]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人[1]

  代位求偿权人是指因代位清偿制度而产生的债权人。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

  代位求偿权人是指因代位清偿制度而产生的债权人。

代位求偿权人的类型[1]

  按照各国现行法律规定,清偿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无须请求,只要清偿了全部债务,即当然取得债权。代位清偿分为两类,即法定代位约定代位

  (1)法定代位。法定代位是指依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的代位。法定代位的代位求偿权人包括以下几种:

  1)共同债务人:一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就债权全额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履行,该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就全额债务予以偿还。连带债务人履行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这一原则适用于共同保证人和共同继承人。如《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不可分债务人。不可分债务是指以同一不可分割给付为标的物的复数债务。它一般是依据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前者如合同,后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不可分债务的履行适用连带债务履行的原则。因债务的不可分性,一个债务人必须为全体债务人进行全部清偿,否则,不发生部分债务消灭的效力。当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三是保证人。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债权人对被保证人的债权在其求偿的限度内转移于保证人。如《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有法定代位利益的第三人:有法定代位利益的第三人是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因债的清偿当然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包括:第一,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是以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人,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因清偿债务而当然代位。如《担保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担保财产的第三取得人。第三人取得已经设立了担保的财产时,为消灭财产上的担保权而向担保权人清偿债务的,依法取得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如甲购买乙的房屋,而乙的该房屋已抵押给了丙,甲为了取得该房屋而向丙清偿了债务,该清偿产生代位求偿权。第三,共有人。共有是指财产共有,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均可就共有债务的清偿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普通合伙企业

  (2)约定代位。约定代位又称意定代位,是指经债权人或债务人承诺的代位。这类代位分两种:第一,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清偿,然后该第三人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权利,如优先权抵押权等。该第三人既不是保证人,也不是其他担保人。这种代位必须明示,并在清偿的同时进行。第二,债务人向第三人借款以清偿债务,并约定由该第三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这种代位权有效的要件是借款证书和受领收据必须由公证人制作,并说明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清偿债务,并应在受领收据中说明债务是以新债务人所提供的金钱清偿。这种代位无须债权人同意。

  以上代位求偿权人必须取得实际代位权,才有完全的表决权

参考文献

  1. 1.0 1.1 徐学鹿主编;范健,吕来明副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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