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共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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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共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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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共同条件又称为交货一般条件,是指国家间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由缔约国的对外贸易部门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精神和原则,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带有共同性的各种条款集中起来,用条约形式加以固定而签订的文件。
交货共同条件是条约性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
其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当事人无须逐条另行协议,从而可简化合同内容,缩短谈判和缔约时间,避免重大遗漏或不妥,并可减少争议或便于解决争议,以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贸易之需要。
其作用是: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就无须逐条另行协商规定,从而简化合同内容,缩短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时间,使合同履行与争议的解决有章可循。
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四种形式的交货共同条件:由大企业或同业公会制订的“共同交易条件”;由经济贸易协会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经互会国家间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适用于经互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国际法效力。其中,前3种交货共同条件均不具有国际法律规范性质,仅供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协定时选择适用。
中国自1950年以来与外国签订并公布的交货共同条件协定和议定书,大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合同的订立、补充和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 海运交货日期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在卖方港口舱面或舱底交货;铁路运输交货日期以卖方国境火车站在运单上戳记日期为准,并在该站的车板交货;航空运输交货日期以航空运单签发日期为准,在卖方飞机场或机舱内交货;交货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均转移给买方。
- 卖方延期交货的申请应在预定交货日期前30日通知对方;提前交货的申请至迟须在预定交货日前30日通知对方;卖方如在新交货期内的不能如期交货,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提请索赔,一般货物逾期30日以上、机器设备逾期60日以上,卖方应按约定支付罚金。
- 交货款和与交货有关的由卖方垫付费用,应立即经国家银行办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