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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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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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
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也是相互制保险组织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以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形式,从事相互保险活动。也就是说,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会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一般而言,相互制保险公司主要由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
相互保险公司是当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据《西格玛》(Sigma)杂志的统计,1999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五十大保险公司中有2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主要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亚洲9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8家(全部是日本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北美2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l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以美国为例,截至2002年底,美国共有相互保险公司445家,占全美保险公司总数的25%;相互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280亿美元,占全美保费收入的24%;以直接承保收入计算,财产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三家为相互保险公司,人寿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两家为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领域因地而异,在日本和英国,人寿相互保险公司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法国,相互保险公司主要从事财产和意外险。在德国,相互保险公司在寿险和财产险市场上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无论从公司或市场的角度来衡量,相互保险公司都占有约五分之二的全球市场份额。
按制定费率的不同和交付的不同,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三类:
分摊收取的相互保险公司;预订足量保险费的相互保险公司;永久性保险制的相互保险公司。
分摊收取的相互保险公司
保单持有人就是公司所有人,每人都有相同的表决权,理事会有公司成员选举产生。这些公司通常业务范围小,组织结构简单。参加保险时付少量保费,以支付日常费用和小额赔款。如果不足,其成员有无限摊收保费的责任。
预订足量保险费的相互保险公司
在保险期的开始,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能够应付经营费用和赔偿费用后,往往会有剩余,剩余部分可用来加强公司财力。这种实力雄厚、组织规模较大的公司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有一席之地,是相互保险公司的常见形式。
永久性保险制的相互保险公司
提供无限期保险,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须一次性缴付大额保险费,数额必须达到使保费存款的投资收益足以赔付损失和支付各种费用。在保单生效若干年后,被保险人可以分享公司红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使保单作废退出保险。如果保单被取消,保险公司将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最初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险公司在承保类型、承保数量、承保范围和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从国外的经验看,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如下优势:
1、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成员的利益同时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2、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相互保险公司通过所有权关系取代了市场交易,这为降低费率提供了条件。同时,没有利润压力使得相互保险公司更为重视那些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长期保险项目。
3、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的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的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
相互保险公司的劣势是:
1、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不能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依靠留存盈余来扩大承保能力。不能充分的利用资本市场使它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个原因,自1998年起,寿险领域部分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趋势。转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向社会募集资金、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偿付能力。这是公司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内在扩张冲动的自然反应。但在产险领域,目前这个趋势还不明显。
2、保障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保障程度以基金总额为限。由于筹资能力弱,又没有外部融资渠道,因此保障能力弱于股份制公司。
3、经营成果和内控制度的透明度不如股份制公司。
从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来看,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合于农业保险领域,这一点也被日本的经验所证明。
1、组织形式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因而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只要缴纳保费,投保人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会员资格随之消失。公司清算时,在偿付完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归全体投保人所有。
2、资金来源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相互保险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义务,会员对公司的债务责任以缴纳的保费为限。
3、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而是在会员内部之间开展相互保险。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赢余部分完全由会员共享。通常做法是,一部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另一部分作为公积金或准备金,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风险基金。
4、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持有公司保单,股份作为所有权的标志可相互转让,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有在出售了公司的股份后才得以终止。相互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转让,但公司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来终止保单持有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