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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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为组织资本性、资本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出现于荷兰,而后由于其组织较为严密健全,适合保险经营而逐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
保险股份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主要的组织形式,我国新成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近年来由于世界股票市场不断壮大,使股份公司资本易于筹集的优势更加明显。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的多元化应充分考虑这一组织形式。
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
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
2)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董事会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经理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4、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2)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资本金的最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等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受公司法的管辖。
1、资本容易筹集,实行资本与经营分离的制度。
2、经营效率较高,追求利润最大化。
3、组织规模较大,方便吸引优秀人才。
4、采取确定保费制,承保时保费成本确定不必事后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