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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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财务报表的概念[1]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对个别财务报表概念作了清晰的界定。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认为个别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联营或合营的投资者编制的财务报表。从概念上理解个别财务报表主要是相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的。如果某个会计主体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应编但被豁免者除外)那么也就无所谓个别财务报表。因此个别财务报表主要指:
1.由母公司编制和呈报的除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财务报表。
2.被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有几点值得关注:
1.在国际会计准则框架内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投资者联营或合营的不需要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与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是不同的)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要求采用权益法来核算对公司投资。
2.就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公布不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第59-: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作了进一步修正。
因此以上有关个别财务报表相关的阐述会有些许变化。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尚未生效因此本文暂按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予以说明或分析。
个别财务报表的弊端[2]
- (1)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可能不公允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往往造成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有失公允。常表现为:产品、材料、动力、固定资产的内部销售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股权交易价值偏离市场价值;成本、费用分摊的不公平性等。这些内部交易的发生,使得集团公司内部包括母公司在内的个别财务报表可能失真。个别财务报表的失真,无疑会对收益预测、经营影响因素分析、重置成本的确定带来影响,最终导致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资产评估得出的母公司价值缺乏说服力。
- (2)增加了工作量、评估效率低
若以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作为依据评估其企业价值,则除采用市场法外,采用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均需要分别对其子公司进行评估,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虽然利用资产基础法对母公司的每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可以对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结果进行纠正,但是,在对于某一项规模很大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师一般需要采用抽样的方法。但当以母公司的单一财务报表作为资产依据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资产将被作为样本的可能与将被排除在样本之外的可能,都将使抽样样本与样本总体特征严重不一致,从而得出错误的统计结果。
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3]
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反映的则是单个企业法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对于由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分别反映母公司本身或子公司本身各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合并财务报表则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集团这一会计主体综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合并财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对其他有控制权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编制。也就是说,并不是企业集团中所有企业都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更不是社会上所有企业都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此不同,个别财务报表是由独立的法人企业编制,所有企业都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3.合并财务报表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企业编制个别企业财务报表,从设置账簿、审核凭证、编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到编制财务报表,都有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方法体系。而合并财务报表不同,它是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有关会计事项,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它并不需要在现行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之外,单独设置一套账簿体系。
4.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有其独特的方法。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有其自身固有的一套编制方法和程序。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个别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加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将企业集团内部的经济业务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予以抵销,然后合并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编制。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比如编制抵销分录、运用合并工作底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