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平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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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平关联交易是指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关联方自己手中或将关联方的利益灌输至公司之中的过程。
如果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中心,从利益转移的方向来讲,非公平关联交易可以大致分为索取型关联交易与付出型关联交易两大类。
索取型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包括企业管理层)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代理权优势,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的资源或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手中。索取型关联交易无疑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其他权益者的利益其较常见的方式是:
1,关联方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2,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的贷款进行担保;
3,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
4,关联方向上市公司低价收购股权(尤其是优质资产,包括采取管理层收购MBO的方式);
5,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高价供应原材料;
6,关联方向上市公司低价收购产品然后转售以获取盈利等;
7,由上市公司承担关联方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广告费用、无形资产使用费、研究开发费用等;
8,关联方(尤其是企业管理层)向上市公司索取高额薪酬、激励奖励、福利和利用代理权获得额外的收益。
付出型关联交易一般是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通过与关联方进行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将关联方的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务求在短期内人为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付出型关联交易具体的交易方式与索取型关联交易正好相反。
企业在最初的形态下,即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拥有企业100%的所有权的情况下,非公平关联交易没有存在的基础。
随着企业形态的发展,为了扩大企业的规模,企业经历了由股权集中到股权分散的过程,从而导致公司制的产生。现代的企业公司分为由控股股东控制型的公司和非控股股东(经营者)控制的公司。
控股股东不直接拥有被控股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绝对控股多层次的公司,最终绝对控股目标被控股公司。多层控股模式下控股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只要层次足够大则可以趋于无限小,但却拥有绝对控制权,所以目标公司通过非公平关联遭到的损失控股股东的承担会趋于无限小。
随着公司制的进一步发展,公司的股权进步分散,大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至经理层手中,出现了所谓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又称内部人控制。在经营者控制型公司下,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并分属众多股东所有,股东的所有权控制力极为有限。管理层对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如果由于监管不严,企业管理层完全可以滥用控制权将公司的利益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转移至管理层自己控制的公司中。由于企业管理层持有公司的股权很少,基本上不用承担非公平关联交易给企业带来亏损,因此危害性更大。
我国企业大都属于所有权缺位下的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由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产权的归属并不明晰,于是就使我们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上出现了颇为独特的所有权缺位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隔,非流通股股东获得的非流通股通常是以固定资产评估后折价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是以现金在二级市场购入,即使是首发认购所得,至少也在20倍市盈率以上,如果是配股、增发认购所得,则市盈率通常在35倍以上,如果是在二级市场正常买入,平均市盈率在40倍左右。
因此,流通股股东要获得同样比例的股权,所付出的代价,多数情况下是数倍于非流通股股东,故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谋取的收益,实际上主要是流通股股东"贡献"的。更为惊人的是,在我们目前企业普遍存在所有权缺位下的内部控制现象,这些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在企业是持有股票的管理层。当其非公平关联交易是以内部持股控制的关联公司作为利润转移对象时,则上市公司承担了100%的损失,而内部人持股控制的关联公司则获得了100%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