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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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者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经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劳动力为基础,从事个体工商业等生产经营者。
1.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填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是否使用注册商标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决定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以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作必须依法注册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者就商标使用是否注册没有选择的权利,例如烟草、药材、药品属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4.商标注册的核准登记: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