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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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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专利权合同)

目录

什么是专利合同[1]

  专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专利合同的分类[1]

  专利合同可以分为专利权利转让类的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利转让类合同又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受让方的需要,与受让方达成的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协议,合同的中心内容就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包括单位向职工和其他个人转让、职工和其他个人向单位转让、单位向单位转让以及个人向个人转让、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转让等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与受让方就专利权的转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专利的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也相应地分为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和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三种不同种类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会有所不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实施方)就专利权的许可实施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几种,各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各有特点。通常,也将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的实施许可纳入广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围。

专利合同的效力认定[1]

  专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专利合同诉讼中的首要问题。确认专利合同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讲是解决专利合同诉讼的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专利合同诉讼案件,首先要审查专利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效的专利合同,因为其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请求就不能实现。

  对于专利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应当依据《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而且要依据《专利法》的特别规定。

  从实体要件上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的专利合同为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除了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之外,专利法在专利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程序上对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规定。例如《专利法》第十条对专利合同的相关要式法律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在专利合同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发现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生效程序不符合这些规定,合同就不能认定生效。虽然专利合同没有生效和无效是有区别的,但是在专利合同诉讼中,专利合同没有生效和无效对于当事人胜诉的影响却有相同之处。总之,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合同主张无效或没有生效的,应当根据上述相应的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没有生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专利合同的解除[1]

  专利合同的解除是指专利合同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其他客观原因,使基于专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失的行为。引起专利合伺解除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单方原因导致专利合同的解除,又有双方原因导致专利合同的解除;既有双方共同意志决定,又有可能是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

  专利合同解除的最常见原因是当事人协商解除,即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共同的意见而解除专利合同。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的具体条件和情形下,专利合同才可以单方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专利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这通常是指当事人的先期违约行为。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权利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利合同的解除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根据专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解除专利合同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合同是否解除之诉。对于双方协议解除专利合同的,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专利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专利合同即告解除。专利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专利合同的变更和撤销[1]

  专利合同的变更是指对专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即表现为对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专利合同的撤销是指专利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终止专利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利合同变更的原因与专利合同解除的原因基本相同,协商一致是变更的主要原因。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撤销的原因和情形则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如客体文价金等产生了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并因这些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以上合同的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然,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的行使在时间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特别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合同权利的时间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终止或中断的法律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间为1年,当事人在这一年中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失。

专利合同的担保[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了促使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专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另行签订定金合同,以保障合同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合同是主合同,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从合同,在主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时,就可以通过从合同的履行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或者得到补偿。应当注意的是,专利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而不能合并适用。

专利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认定[2]

  专利合同的履行是指专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订立专利合同的目的而作出的专利合同约定的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以上规定表明,当事人履行专利合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专利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点、履行的方式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擅自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诚实信用原则。专利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心怀善意,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不滥用权利。

  根据一方当事人违反专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专利合同或履行专利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专利合同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合同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专利合同违约的情形有两种,其一是不履行专利合同,即完全没有履行专利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二是履行专利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没有全面履行专利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反专利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四种:一是继续履行,即违约方继续履行专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即违约方应当将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专利合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和对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便将违反专利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四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的金额。以上四种违约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专利合同的形式[3]

  对专利合同形式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指合同内容的存在形式,即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的形式,二是指书面合同的基本格式。这儿主要论述专利合同内容的存在形式:

  《专利法》第10条第4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12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可见,专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专利转让合同还必须在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能生效。专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具有以下优点:

  (1)文字表达有利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2)文字表达可以详细、具体地表现细节,对于某些内容复杂、条款繁多的合同,书面形式更为必要;

  (3)书面合同便于当事人双方的记忆,也就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4)书面合同直接起到凭证作用,有利于防止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争执。在由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仲裁和诉讼中,书面合同也是证明案情事实的直接证据。而且书面合同还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合同的订立[4]

  为了维护专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冒充专利和重复许可行为,避免或减少潜在的合同纠纷,确保合同的签订质量及其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论证决定签订专利合同时,要把握好签订合同的节奏,并注意以下几点:

  (1)做好合同签订之前的准备工作。由于专利许可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对与合同有关的内容有充分的考虑,做到知己知彼,不打无把握之仗。

  比如,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专利技术的生命力,也就是指该技术是否具备较高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实施后能在市场中占有多大优势,专利的保护期限还有多长等;专利许可的种类,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普通实施许可,当事人可根据许可的技术状况、价金、市场和纳税等多种因素采用许可形式;该专利技术中是否含有专有技术,也就是说是否涉及技术秘密

  (2)许可方应特别考虑的主要问题:被许可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许可方应首先查明被许可方是否具备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范围和签约人的合法性等;许可方应考察被许可方与实施专利技术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原材料、厂房设备、生产规模经营机制销售网络以及技术能力等。此外,许可方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了解被许可方的实施诚意和履约的信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主要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作为许可方,应首先考虑与自己的专利相关的一些基本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该技术所需投资;申请专利的费用;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如谈判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翻译费、资料费、软件费等费用。此外,若许可方本身已实施该技术,还应考虑因技术的许可而使自己的市场缩小而造成的损失。

  (3)被许可方应特别考虑的主要问题:对专利的确认,被许可方在考虑许可方专利的法律状态时,不能仅凭其提供的专利证书,而应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查阅专利登记簿,或让许可方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另外,其专利权虽然有效,不一定说明该技术一定具备专利性,被许可方应通过检索了解该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技术水平高低等,做到心中有数;如果许可方自己也实施了该专利技术,则被许可方应了解许可方的市场能力有多大,包括产品的销售范围,垄断、控制市场的能力等;购买专利技术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要充分考虑购买该技术后还需要多少时间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对原来的生产成本可以降低多少,对现有产品可增值多少,以及还需要多少时间、花多大费用来发展该技术等。

  (4)拟好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如何拟定好合同的条款是专利许可贸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商务性条款、技术性条款和法律性条款三大类,一般应包括前言、定义、合同范围、价格、支付、技术资料的交付保证索赔、税费、侵权、争议的解决以及合同生效等内容,尤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定义条款,签订好定义条款,对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因理解上的分歧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钻空子而出现纠纷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往往会忽视定义条款或定义不明确,从而引起纠纷。因此,最好将定义条款单独作为一章在合同中列出。

  ②关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条款。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每年按规定缴纳年费方可维持专利权有效。为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维持专利权有效和被宣告无效及缩小保护范围后该如何处理进行约定。

  ③侵权问题的处理条款。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把侵权后的责任划分清楚,通常约定发生侵权时,由许可方负责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④合同生效条款。一般来说,专利许可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可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关于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束后合同自动失效,也可以约定一个明确的期限。

  当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作为公司老板,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时候,可以就签订专利合同的条款及有关事宜,特别是不太清楚或吃不准的问题,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或有相关经验的部门、专家进行咨询,切不可草率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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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吴观乐主编.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2. 2.0 2.1 叶永禄.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
  3. 曹守晔 孔祥俊等.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实务工业产权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
  4. 姜雪主编.小公司如何签订合同.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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