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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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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學(Science of Tax Law)

目錄

什麼是稅法學

  稅法學是研究對稅收關係進行法律調整的專門學科,與會計法學、審計法學一起屬於財政法學範疇,是新興學科。研究對象是:稅收法律制度。研究任務是:為稅收法律進行調整提供依據。

稅法學的研究內容

  研究內容主要有:

  (1)稅法的一般理論,包括稅法的性質、特點、基本原則、職能和任務,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的關係以及稅法的產生和發展等。

  (2)稅法實體規範,包括稅收管理制度、納稅登記制度、納稅鑒定製度、納稅申報制度、納稅檢查制度、發貨票管理制度、稅收糾紛和違章處理制度等。

  (3)稅收立法預測和展望,包括稅收法規建立、發展以及變化的前景,稅制改革中的法律問題以及稅收法律規範體系。

  (4)各國稅收法律制度的比較,包括不同法系、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稅收立法方面的共同點及主要差別,國際稅收協定和條約以及國際經濟交往中的稅收法律問題。

建立稅法學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稅法學是規範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長期以來,中國對稅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經濟學的視野中,未從法理上對其進行深入的論證。多數著述和論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充分認識其內在的結構性,更未從法律運行機制對要素予以歸整。稅法學則從法律角度著眼於稅收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主權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徵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建立稅法學從法律角度去梳理稅收法律制度,並總結出規範系統的邏輯結構,這是規範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稅收研究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稅收學與法學共同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研究稅法學是完善稅法體系的客觀要求。在中國現行有關稅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學主要研究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較少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經濟法學主要致力於巨集觀調控的政策選擇,不能深入稅法的具體設計;行政法學只註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式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

  而稅法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係的憲法性規範,又有深深浸透巨集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涵,更包括規範管理關係的行政法則。此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收保護措施還須借鑒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所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範集合起來進行研究,博採眾長,形成稅法學研究尤為重要。

  第三,研究稅法學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客觀要求。加強稅法學研究,建立健全稅法學體系,對稅收法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於形成指導稅收管理的法治思想。

  在稅法學上研究依法治稅的意義,主要在於一種觀念的啟迪和更新,特別是當稅收領域無法可依、人們稅法意識殘缺不全時尤其如此。時代在前進,稅法要發展,必須將依法治稅的理念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深入地進行稅法學研究,真正為稅收法治的實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稅法學的建立和完善,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礎和標誌,有利於增強稅收法治觀念,提高稅收法律意識

  第四,研究稅法學是加強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中國從事稅收和稅法方面研究的學者中,經濟學者往往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而法學學者只滿足於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詮釋,稅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基本處於被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緻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學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於侵犯公民的應有權益,因此,建立和加強稅法學研究,對規範稅收管理活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稅法學研究的歷史進程

  稅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上層建築早已存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了稅和稅法的萌芽,但對稅法研究的稅法學並沒有自然產生。將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至今只有幾十年的歷史。

  (一)西方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市場經濟,稅收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而發達國家又普遍實行法治,稅收法律制度比較成熟完善,稅法學也較為豐富。稅法學體系的建立大體上可追溯到!" 世紀初期,其中,德國的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

  德國早期的稅法學是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撰寫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稅法的內容。隨著德國1918年設立帝國財務法院,特別是1919年頒佈《德國稅收通則》,德國的稅法開始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1926年在明斯特召開德國法學家大會時,德國稅法學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而興起。對稅收法律關係的研究有權力關係說和債務關係說兩種觀點:《德國租稅通則》頒佈前,奧托·梅耶將稅收法律關係界定為一種權力關係,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係;《德國租稅通則》頒佈後,德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著名的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提出了稅收債務關係說,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該學說對稅收法律關係作了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理論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議之前,只是將稅法學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與德國早期一樣,稅收法律關係在傳統行政法學中,被理解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係,並不研究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二戰後,日本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收領域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呈現出稅負重、人性化等特點,並且納稅者逐漸成為稅收法律關係的主角,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成為必要。從!" 世紀’" 年代起,日本的稅法學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研究體系。日本學者北野弘久的《稅法學原論》是稅法學理論的集大成之作,對日本稅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北野教授把稅法學視為對稅法現象的研究,視為與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併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並形成了一個完整、統一、和諧的稅法學理論體系,被稱為“北野稅法學”。2001年,陳剛、楊建廣等譯,北野弘久的第( 版《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在中國發行,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中國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中國法學研究自20世紀30-40年代起步後,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進入復興和發展時期。中國臺灣法學界於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並迅速在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於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

  中國80年代中期逐步重視稅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初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力量分散,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見的一些文章,但經過20多年的稅制改革與完善,以及專家、學者們的探索,現代中國稅法學體系已初步形成並逐步走向科學、完善的發展方向。大體上看,中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學劉隆亨教授編著的《國際稅法》(時事出版社)。但一般認為,1986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的出版,標志著中國稅法學的初步形成。

  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人們對稅收和稅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變化,在稅法學研究方面產生了諸多高水平的論著。包括1993) 年高爾森主編的《國際稅法》(第!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第) 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劉劍文主編的《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塗龍力主編的《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嚴振生編著的《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稅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編的《稅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廖益新主編的《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劉劍文主編的《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劉劍文主編的《國際稅法學》(第! 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編的《稅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規劃教材),等等。這些專著或著述的問世,對加強稅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體系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在稅法學蓬勃發展的同時,有關稅法學研究的組織也逐漸組建起來。1998年3月28日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在此基礎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等學術團體成立,為稅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努力,使稅法基礎理論與實踐有了更廣、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展,具體制度研究則暴露出理論深度不足、學術視野狹窄和研究方法單一的缺點。稅法學研究的現狀不僅與中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益意識逐漸增強的現實需要。因此,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挖掘稅法學研究的方法,成為中國稅法學發展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稅法學的學科屬性

  (一)稅法學的學科性質

  稅法學是一門以法學等原理去研究稅收活動規範性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我們認為,稅法學基本性質可概括為:

  1.稅法學是研究稅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法學學科。稅法學以稅收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規範性和可行性為基礎,要對稅收法律關係、稅法地位、稅法原則稅法要素和稅收立法等稅法基礎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式法等法律內容作出解釋並闡明法理依據。它是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併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2.稅法學是涉及多方面學科知識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法學是在吸收有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與發展起來的,是與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有著密切聯繫的一門綜合性很強的邊緣性學科。也可以說,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需要完善與發展的新學科。

  3.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繫實際的一門應用性學科。稅法學不是純理論科學或基礎研究,而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稅法學在研究基礎理論的同時,應結合稅務工作中的實際業務研究,從實踐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拓展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探索出研究問題的新方法與新視角,進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稅法學的研究對象

  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一門學科都以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現象及其過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由於稅法學發展時間尚短,還沒有真正確立其科學的界限,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稅法學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領域。

  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稅法基礎理論的許多重要理論問題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包括稅收的概念、稅法學的出發點、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並主張結合判例進行研究,以拓展稅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

  在中國,有的學者認為,稅法學應當成為以稅收法律關係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也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權是整個稅法研究的核心。我們認為,稅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及其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主要包括稅法基本理論及其要素設計兩個部分,即研究稅收基礎理論及稅法地位、稅法作用、稅法原則稅法要素、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關係等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式法等法律內容。隨著稅法學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其研究對象也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

  (三)稅法學的基本特征

  稅法學的基本特征是稅法學性質的具體體現。稅法學性質是內在的、質的規定性,而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們認為,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

  1.研究內容的規範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範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也不能用理論探討來代替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

  2.專業基礎的廣泛性。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稅收學等。如果稅法學研究就稅論稅、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繫中,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成為國家科學的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

  3.理論知識的實踐性。稅法學主要包括稅法理論和稅法規定兩部分,稅法理論部分突出其學科的“法性”,而稅法規定部分則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結合起來。稅法學只有經過長時期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學與成熟。

  (四)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體系應當包括國內稅法學國際稅法學外國稅法學比較稅法學。其中,國內稅法學指以國內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稅法學指以國際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外國稅法學是站在本國角度研究以某國或多國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比較稅法學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國稅法共同性、差異性及其發展趨勢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主要討論國內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稅法學基本理論。主要包括稅法學的研究歷程、學科屬性及與其他學科的關係,稅收與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律關係和稅法歷史沿革等。

  2.稅收實體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基本規定、稅額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稅收程式法研究。主要包括稅收徵管法稅務行政管理法稅務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

稅法學的研究方法

  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採用交叉學科研究方法,該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層次上多方引進來自原屬其他學科範疇的研究方法,是一種新穎的、重要的、多元的、開放的稅法學研究方法。

  (一)經濟分析法價值分析法

  經濟分析法是指以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來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經濟性成因,並以此來指導制度的確立。稅法學的經濟分析即是對稅收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相關經濟後果進行經濟分析,核心在於稅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較。如果制定的稅法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說明稅法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反之則需要及時調整,暫緩實施或停止實施該項稅收法律制度。

  價值分析法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在稅法學領域,價值分析法是指對各種形式上合法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提升稅法在道德、社會等方面的合理性。價值分析法在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從道義和理念層面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當與合理。

  (二)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

  歷史分析法是指不僅要對不同時期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制度對比,比較其異同,還要聯繫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找出變化的原因和規律。稅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稅法學也應該放在歷史的背景中去研究,總結稅收法律制度在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規律。不僅重視社會發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視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稅法更加符合稅收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比較分析法是經濟學和法學等學科普遍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稅法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是指對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進行的比較。通過稅法的比較分析,在國家稅收歷史文化和制度發展的基礎上,制定適宜於一國國情或區域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為稅收法治建設作出科學性、創新性的貢獻。

  (三)實證分析法案例分析法

  實證分析法包括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後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法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屬於描述性方法的範疇。在稅法學領域應用實證分析法,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稅法現象和稅法制度內容作出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註重的是稅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即通過分析回答稅法是什麼、為什麼等問題。

  案例分析法由來已久,特別在醫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應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繫實踐的一門學科,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有機結合,運用案例分析來理解稅法理論是必要的。通過剖析稅法個案,研究稅收實務內容,抽象分析和邏輯演繹,從各個方面進行觀察和描述,探尋其發展變化的條件和途徑,從而制定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過程,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分析,主要是解決研究對象“有沒有”或“是不是”的問題。研究稅法學就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稅法學的各種現象進行思維加工,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以揭示稅法學的本質特征及各稅種的具體含義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的一門學科,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量”的分析,主要解決研究對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問題。如在稅收彈性稅收負擔、稅率設計等基礎理論研究中有數學模型或涉及數據分析,以利於確定最優稅制結構;在稅額計算和定量處罰等稅法實際處理分析中是用數據來體現的,因此計算分析在稅法學中顯得尤為重要。

  從科學認識的過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從研究事物的質的差別開始,然後再去研究它們的量的規定,在量的分析基礎上再作最後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稅法學的研究中,更應該註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總之,稅法學不是一個孤立的學科,它的研究應借鑒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建立一個科學的方法體系,體現多樣性、系統性和科學性。

稅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係

  (一)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係

  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於經濟法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的研究。總體上說,稅法學是經濟法學重要的分支學科,它與企業法學公司法學合同法學商標法學等共同構成經濟法學體系。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巨集觀調控內容中應有涉及,但稅法學與經濟法學在闡述稅收與稅法的內容上應各有側重。經濟法學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巨集觀調控手段進行研究,主要應闡明稅收巨集觀經濟調控的手段運用;而稅法學則應圍繞稅法的基礎理論和稅收法律規定進行研究,主要應闡述稅法的具體法律內容,並明確各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稅法學與財政學的關係

  財政學是一門研究財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理論學科,主要包括對財政理論、財政活動和財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財政活動包括財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財政學收入理論的核心必然是稅收。因此,財政學為稅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即財政學在稅法的立、改、廢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財政學中的巨集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都與稅法學有著密切的關係。財政學是從巨集觀角度來分析財政現象,更多地關心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是對財政學研究領域的稅收問題側重法學角度進行分析,更多地著眼於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考慮納稅人基本權責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徵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三)稅法學與稅收學的關係

  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學與稅收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係與稅收關係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係進行法律規範的學科,是從憲法出發確定權利與義務,並使這些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目標的;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配的學科,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係,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稅收學更多地關註作為財政收入的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而稅法學則應該更多地著眼於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主權的實現過程。如果將二者完全混同,就等於取消了稅收學與稅法學的學科界限以及稅法學的存在價值。

  (四)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係

  會計學是一門研究會計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於會計理論資本運營的研究,並構成稅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對象上,會計學主要研究企業資本運營狀況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稅法學研究包括企業納稅人和自然納稅人以納稅義務為核心的經濟活動。會計學研究講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真實性即為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斷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稅法學研究講求經濟運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合理性即講求核算的相對平均社會成本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合法性即在依照稅法的基礎上不考慮徵稅成本而做到應收盡收。此外,當兩者研究的法律內容不協調、不一致時,則應按稅法計算調整企業納稅數額的規定進行研究。

  總之,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稅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應當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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